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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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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西证执(核)字第10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凯迪日耶·艾麦尔,女,2004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8200403090023

  借款人(抵押人)凯迪日耶·艾麦尔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3年12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99227Q123125307564《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凯迪日耶·艾麦尔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申请借款伍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并自愿以所购不动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西证内经字第7525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称,截止2024年12月11日,上述贷款已有29天,共2752.14元本息未归还,已构成违约,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凯迪日耶·艾麦尔偿还截止2026年1月5日的借款本金:570652.82元,利息:22109.63元,罚息:883.94元,总计593646.39元。自2026年1月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期间的逾期利息及综合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邮寄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王安东、王艳红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王安东、王艳红

  联系电话:18690876203、

  1390991019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6年3月5日

  分类公告

  关于开展公路治超

  非现场执法的通告

  全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广大货运车辆驾驶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提高科技治超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执法支队管辖国省干线公路启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非现场执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启动时间

  正式启用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零时

  二、动态自动称重检测及电子抓拍点位

  G314线K43+825m处达坂城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检测点

  三、注意事项

  自2026年4月10日零时,正式启用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所有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法超限运输处罚机关及联系电话

  国省干线非现场执法点位违法超限运输处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乌鲁木齐执法支队。电话:0991—368383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

  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乌鲁木齐执法支队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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