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病重,妹妹垫付15万元医疗费 这笔钱是赠与还是借款?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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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召宝
2023年,库尔勒市民王某病重住院,他的妹妹王新某为让哥哥得到及时治疗,两个月内共计向哥哥转账15万元,全部用于支付哥哥的医疗费。2024年9月,王某因医治无效去世。
王新某料理完哥哥的后事,要求哥哥唯一的儿子王天(化名)归还先前垫付的15万元。
“你是我爸的亲妹妹,出钱给他看病是情分,15万元属于赠与,哪有送出去的钱还要回来的道理!”王天拿出王某生前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显示“兄妹间还客气吗?这钱就算是给你买个开心吧”……王新某满腹委屈地说:“我确实出于兄妹情谊才向哥哥转账,但转账是为给哥哥垫付医疗费,垫付不等于白给呀!”二人各执一词,王新某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王天归还15万元。
为证明给哥哥转款确系垫付医疗费,王新某向法院提供了与哥哥的聊天记录,其中明确载明“医保报销部分给我就行”。
同时,王新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款项的用途具有特定性和紧迫性,转账均发生在王某病重期间,金额较大且支付集中,是为应对高额医疗费的临时资金帮助,与无特定目的的赠与存在本质区别。
结合全案证据及生活经验,王新某的行为更宜理解为亲属间在危难时刻提供经济帮助时,对部分已实际消费或无法追索开销的情感慰藉或单方豁免,而不应当简单理解为赠与。王新某关于要求返还“医保报销部分”的清晰意思表示也证明不是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王新某出资为哥哥看病属于典型的无因管理,受益人应当返还,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王天作为王某的唯一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法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涉案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王天在继承王某的遗产范围内,向王新某清偿垫付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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