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4
A+ | a孩子惹祸 未直接抚养一方也要担责
乌鲁木齐市马先生咨询:我与张某协议离婚后,儿子由张某抚养。近日,儿子因与他人打架,需赔偿对方3万余元。儿子未成年,张某要求我分担一部分赔偿款。我每月都按时支付抚养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不直接抚养一方也要承担责任吗?
晓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你与张某均是孩子的监护人,即使你不直接抚养孩子,也负有对其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承担孩子造成的损害。
被认定无过错 驾驶人仍需赔偿
沙湾市范先生咨询:我驾车行驶时,车胎碾轧到一块小石头,石头崩到骑自行车的江某头上,造成江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我还需赔偿吗?
晓法:机动车驾驶人被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该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你驾驶机动车对危险的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骑自行车的江某,在道路行驶时的注意义务应明显高于江某。江某对事故发生无主观过错,故你应对江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睿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 新疆多地推行春假 打造“行走的成长课堂”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暨省级领导读书班举行
- 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