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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3
A+ | a债务核实通知
昌吉市绿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陈学军、陈玉萍:
借款人昌吉市绿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伊犁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陈学军、保证人陈玉萍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6日、2023年7月7日、2023年7月8日签订编号为2023年新银借字第07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新银借抵字第07002-1号、2023年新银借抵字第07002-2号《抵押合同》,2023年新银借保字第07002-1号,2023年新银借保字第07002-2号,2023年新银借保字第07002-3号《保证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70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5年6月17日,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昌吉市绿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伊犁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陈学军、保证人陈玉萍签订《贷款重组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60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协议书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3年7月10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陆仟伍佰万元整,于2028年7月9日到期。截至2025年12月30日,该笔贷款利息已逾期,构成借款合同第五十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行为, 贷款人于2026年2月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6年2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642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7573052.13元、复息人民币75628.1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1898680.32元。另外,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6年2月1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3日
债务核实通知
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陈学军、陈玉萍:
借款人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伊犁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陈学军、保证人陈玉萍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签订编号为2023年新银借字第0800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新银借抵字第08007-1号,2023年新银借抵字第08007-2号《抵押合同》,2023年新银借保字第08007-1号,2023年新银借保字第08007-2号《保证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 2273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5年6月17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伊犁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陈学军、保证人陈玉萍签订《贷款重组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6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协议书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3年10月20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万元整,于2028年10月19到期。截至2025年12月30日,该笔贷款利息已逾期,构成借款合同第五十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于2026年2月3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6年2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48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694261.18元、复息人民币16883.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6561145.09元。另外,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6年2月1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3日
债务核实通知
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陈学军、陈玉萍:
借款人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伊犁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陈学军、保证人陈玉萍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签订编号为2023年新银借字第0603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新银借抵字第06037-1号、06037-2号《抵押合同》,2023年新银借保字第06037-1号《保证合同》,2023年新银借保字第06037-2号《保证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26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5年6月17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伊犁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陈学军、保证人陈玉萍签订《贷款重组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6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协议书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3年6月19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于2028年6月18日到期。截至2025年12月30日,该笔贷款利息已逾期,构成借款合同第五十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行为, 贷款人于2026年2月3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6年2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742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8749776.35元、复息人民币87373.2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3087149.63元。另外,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6年2月1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3日
债务核实通知
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伊犁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陈学军、陈玉萍: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伊犁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陈学军、保证人陈玉萍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编号为2023年新银借字第09030号《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2023年新银借抵字第09030-1号、2023年新银借抵字第09030-2号《抵押合同》,2023年新银借保字第09030-1号,2023年新银借保字第09030-2号,2023年新银借保字第09030-3号《保证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4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5年6月17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伊犁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陈学军、保证人陈玉萍签订《贷款重组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61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协议书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3年9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捌仟叁佰万元整,于2029年9月26日到期。截至2025年12月30日,该笔贷款利息已逾期,构成借款合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行为, 贷款人于2026年2月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6年2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827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8437232.59元、复息人民币83417.7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1270650.38元。另外,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6年2月1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靳眺英
借款人(抵押人)靳眺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008295321)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3年2月9日签订编号为2023北京路个人网贷通贷0207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832号。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约定已连续违约10期、累计违约14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普惠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1月21日,你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利息人民币16979.1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16979.1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为贷款人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林雯
借款人(抵押人)林雯(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207064022)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4 年 4 月 8 日签订编号为2024北京路个人网贷通贷2352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承诺书》,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931号。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约定已连续违约8期、累计违约10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普惠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1月21日,你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19990.52元、利息人民币14015.7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34006.2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核实上述欠款数额及履行情况是否属实。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附有效证据,即视为对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届时我处将为贷款人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路33号
联系人:李静、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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