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绒玩具未挂吊牌 消费者起诉索赔 法院:标签瑕疵不影响产品合法性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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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买了毛绒玩具,发现没有吊牌,消费者认为商品属于“三无产品”,故而要求“退一赔三”。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了消费者肖某要求商家赔偿并退款的诉讼请求。
2025年8月,肖某在天山区某礼品店花费798元购买了一个羊驼毛绒制品玩具。肖某发现该商品无吊牌,无法知晓厂家及货源等相关信息,便于购买当日通过12315小程序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商家未提供产品执行标准、厂家信息及检疫证明。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并进行调查。同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向肖某反馈,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并上传办结反馈附件供肖某查阅。肖某对此并不认可,将商家诉至天山区法院,要求退还798元货款,并主张价款的三倍赔偿。
庭审中,礼品店提供了海关进口报关单、缴款书、查检文件等材料,证明涉案商品并非“三无产品”,商品来源合法。礼品店称,商品原吊牌载明了材质、执行标准等必要信息,但因销售环节疏忽未完整附着,且该瑕疵未影响产品质量和使用功能。礼品店认为,肖某在购买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商品现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礼品店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本案中,礼品店提供了充分的进口手续和授权销售资质,证明商品来源合法,商品标签瑕疵系销售环节的疏漏,并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肖某虽主张商品为“三无产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礼品店存在虚构商品来源、质量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的恶意,其基于对商品实物形态、样式的直观判断而自愿购买,未因礼品店的陈述陷入错误认识,涉案瑕疵不足以导致其对商品核心品质产生错误认识,故不符合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肖某提出的退还货款并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维权时需理性看待商品瑕疵,避免因过度维权而承担法律风险。同时,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商品标签的规范性,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完整的产品信息。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更加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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