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开设外卖店铺“蹭名牌”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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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卖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线上餐饮领域也出现个别经营者恶意攀附知名品牌,造成消费者混淆的情况。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开设外卖店铺恶意侵害“彭厨”商标权纠纷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彭某系“彭厨”系列商标专用权人,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将商标授权给某餐饮公司使用。某餐饮公司以“彭厨”作为餐饮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500余家直营店和加盟店,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彭某、某餐饮公司发现,某菜馆在其外卖店铺上使用“彭厨”商标,认为某菜馆恶意侵犯其商标权,将该菜馆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菜馆于2021年注册成立,登记经营地为某门面房。2023年3月,李某、张某承租了某菜馆的门面房,并使用其房内的经营设备、某菜馆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从事经营活动。

  李某、张某等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提供堂食服务,仅在网络平台开展外卖业务,其外卖店铺的名称、头像及商户照片中均使用了“彭厨”商标。数月后,李某退出该店铺经营,赵某加入。

  部分消费者在外卖平台反映某菜馆外卖店铺存在菜品味道差、卫生条件不佳等问题。后该外卖店铺多次更改名称,但始终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张某等人在外卖店铺中使用涉案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其行为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针对原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李某、张某等人经营外卖店铺时,在多次修改店名的过程中始终使用侵权标识,其侵权行为具有反复性和持续性,主观上攀附意图明显,不仅导致消费者混淆,还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对涉案注册商标附着的商誉造成负面影响。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定李某、张某等人恶意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依据外卖平台提供的收入明细,按相应利润率确定赔偿数额。某菜馆的出借行为为涉案店铺侵权经营提供帮助,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彭某、某餐饮公司经济损失16万余元,某菜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赵某对其经营期间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2月25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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