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馊主意”遭客户举报 中介公司索要佣金被驳回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25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丽华

  规范的中介服务可以合法有效帮助客户实现预期目的,如果违规操作,往往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025年初,王女士与某房产销售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向王女士推荐房屋,王女士购房后支付佣金。

  王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定金,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按照约定向她推荐房屋。其间,王女士看中一处房产,可在支付购房款环节出现状况:王女士的征信有问题,无法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建议王女士与丈夫假离婚,然后再以其丈夫的名义贷款买房。

  王女士不认可该方案,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介入后,中介公司退还1万元定金。

  王女士怎么也没想到,事后中介公司将她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该公司表示,已提供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王女士应按照约定支付4万元佣金。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中介人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本案中,购房者因自身征信问题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非但未如实告知这一风险,反而主动建议购房者通过假离婚的手段促成银行贷款及后续交易,此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中介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涉案房屋买卖交易的基础存在重大瑕疵,引发购房者合理质疑并举报,后双方通过行政协调解除了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