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债务消失,法院判股东还债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24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施玟宇
公司注销就能“金蝉脱壳”逃避债务?近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
2021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家具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供应家具,总价款177万余元,并明确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先后分3次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71万余元,但乙公司仅交付了部分家具。
2024年,甲公司在审计时发现多付了27万余元货款,遂试图与乙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始终联系不上乙公司。
甲公司调取工商档案发现,乙公司已于2024年4月注销登记,王某是乙公司的独资股东,其在注销承诺书中称,公司注销前已结清所有债务。
甲公司联系王某要求其承担责任,但遭拒。多次沟通无果后,2025年8月,甲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多付的27万余元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家具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供货,已构成违约,不仅需返还甲公司超付的货款,还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乙公司的独资股东,在公司未清算、债务未了结的情况下申请注销,并作出债务结清的虚假承诺,理应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甲公司返还27万余元货款及违约金。
法官提醒
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原则,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必须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作出虚假承诺。债务人若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恶意注销公司,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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