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系列报道④ “被打还手”不再轻易算互殴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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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米 叶赛尔·托合达洪
典型案例
1月15日晚,阿图什市某小区居民李某看到邻居王某在楼道堆放杂物,遂上前劝阻,两人由此引发争执。
其间,王某情绪失控,挥拳殴打李某,致李某嘴角出血。李某后退躲避,王某仍追打拉扯,情急之下,李某随手抓起身边的塑料簸箕抵挡,不慎将王某手臂划伤。随后,李某报警,阿图什市公安局轮台镇派出所民警迅速抵达现场。
民警经过调查,并结合法医鉴定结果,确认李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和王某手臂划伤均构成轻微伤,且王某先动手实施不法侵害,李某的反击行为发生在侵害持续过程中。
最终,民警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认定李某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予处罚。
划重点
民警分析,王某在李某劝说过程中,先挥拳殴打对方,主观上属于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殴打行为,造成李某轻微伤,其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受到处罚。
本案是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阿图什市公安机关查处的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
李某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在于符合正当防卫的三个核心要件,这也是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关键。
一是主观意图不同。正当防卫是被动防卫,行为人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仅为制止不法侵害;互殴则是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主观过错,不存在单纯受害方。本案中,李某始终处于被殴打状态,反击目的是阻止王某继续施暴,无主动伤害意图。
二是时间边界不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事前挑衅、事后报复均不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李某的反击始终发生在王某追打过程中,未超出侵害持续范围。
三是限度标准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苛求防卫行为“绝对对等”,但要求与侵害程度“基本相当”。本案中,王某徒手殴打,李某用塑料簸箕抵挡,未使用凶器,双方损害后果均为轻微伤,防卫限度合理,未明显超出必要范围。
客观而言,此前部分治安案件中,“和稀泥式”执法导致被侵害方还手后与施暴者一同被认定为互殴,让受害者陷入“要么挨打、要么担责”的两难境地。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当防卫制度从刑法延伸至治安管理领域,明确了公民的防卫权利与边界,既让受害者“该出手时敢出手”,也划定了防卫底线,防止“以暴制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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