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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1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若晗(女,652327199802091849)、新疆汇润福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合同编号2021071200017050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22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抵押人马若晗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51年7月13日止,由保证人新疆汇润福投资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2年10月起未按期还款,至今已逾期415天,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6年1月5日登报《提前收回贷款通知》。截止到2026年1月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83822.44元(贰拾捌万叁仟捌佰贰拾贰元肆角肆分),欠利息11555.75元(壹万壹仟伍佰伍拾伍元柒角伍分),本息合计欠款295378.19元(贰拾玖万伍仟叁佰柒拾捌元壹角玖分)。另外,申请执行人要求主张自2026年1月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何妮,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109163329
你与贷款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980号。现贷款人以你自2024年8月起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6年1月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592985.26元、利息23348.9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16334.25元,以及自2026年1月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五楼
联系人:凌丽
电话:177997119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周秀梅,女,1966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6605088163
你与贷款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416号。现贷款人以你自2022年4月起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6年1月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825868.92元、利息88515.5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14384.47元,以及自2026年1月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五楼
联系人:凌丽
电话:177997119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8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晓燕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8年7月11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张晓燕签订编号A:河北东路2018二手贷0000561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443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8月1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780000元,期限240个月。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08358.44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7655.1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26013.5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1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2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9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郑伟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志红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6年8月29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郑伟、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志红签订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6]年[0000692]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659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2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期限25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2月17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87634.84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6092.0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3726.9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2月1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2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1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斌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魏霞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4年7月21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斌、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魏霞签订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4]年[100016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816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85000元,期限15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2月17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1948.8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5134.0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7082.8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2月1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2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23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韦庆龙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3年3月12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韦庆龙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3]年[051]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427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3月12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96000元,期限10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7941.19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7567.0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508.22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11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2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7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马金明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祖飞也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6年3月4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马金明、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祖飞也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贷]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6]年[0000124]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571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3月4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90000元,期限120个月。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4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8615.67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6759.9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5375.66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11月3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2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3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胡秀华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3年10月29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胡秀华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3]年[53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516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1月1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80000元,期限10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6631.02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8284.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4915.92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11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2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2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忠新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北东路支行于2014年5月20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刘忠新签订了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河北东路]支行[2014]年[1000002]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317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6月5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50000元,期限10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称:上述贷款已到期,但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94.07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50.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44.77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11月3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2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建元,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503302818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孙洁,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101231226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65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李建元、孙洁已累计逾期3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截至2025年12月2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1489972.44元、利息 145393.05元、罚息 28282.55元,本息合计1663648.04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唐玉省,男,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604160738
抵押人:郭芳俊,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7904203525
你们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203110000303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0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唐玉省、抵押人郭芳俊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00元(玖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28个月,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2041年2月1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御景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4年9月起未按期还款,至今已逾期203天,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6年1月5日登报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截至2026年1月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875768.86元(捌拾柒万伍仟柒佰陆拾捌元捌角陆分),利息18850.68元(壹万捌仟捌佰伍拾元陆角捌分),本息合计欠款894619.54元(捌拾玖万肆仟陆佰壹拾玖元伍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6年1月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联系人:李虎、高坤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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