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6
A+ | a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新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新疆集富众信投资有限公司
抵押人、保证人:阿克苏西域春天大饭店的投资人
保证人:管珠岳(女,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605060722)、徐祥龙(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610010615)、徐杰(男,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806170337):
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新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证人新疆集富众信投资有限公司、抵押人、保证人阿克苏西域春天大饭店、保证人管珠岳、徐祥龙、徐杰于2023年7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51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3年保字第010051号《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亿肆仟柒佰万元整。贷款用途为归还2021年借字第010067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我行于2023年8月9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亿肆仟柒佰万元整(小写:147,000,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57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51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0.2.4款及12.3款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截止至2026年1月25日,借款人连续311天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5,449,702.07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51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即截止至2026年1月26日,我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人民币145,029,702.07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39,580,000.00元;利息人民币5,449,702.07元)。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026年2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梁国雄,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802020715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3年1月1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44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梁国雄已累计2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12月2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382728.35元、利息113771.50元、罚息10730.21元,本息合计1507230.06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
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6日
遗失公告
●新疆万诺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合同章,章号:6501040452739、公章:6501040452731、财务章:6501040452735、法人赵俊私章:6501040452740,现声明作废。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通特霓虹灯装饰厂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6501053103939,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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