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包纯度,不包活? 宠物店出售病犬构成欺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6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圆 艾菲娅·阿不来孜
买家购得一只阿拉斯加犬,不久该犬因病死亡。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认定卖家隐瞒犬只健康状况,构成销售欺诈。
2024年10月,吴某花1800元在乌市某宠物店买了一只阿拉斯加幼犬,双方签订《宠物买卖合同》,合同载明“检测未做,已对顾客讲明活体饲养有风险,小狗只包纯度,不包活”“一律不退不换”等。
吴某将幼犬带回家当天,幼犬就出现呕吐、软便等症状。宠物医院检查表明,幼犬感染犬细小病毒,粪便中有寄生虫。
吴某与该宠物店在协商中产生争执。在辖区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由该宠物店免费为幼犬调养,若调养期间幼犬死亡,店主以成本价另提供一只。几天后,幼犬在宠物店死亡。
吴某认为,某宠物店隐瞒犬只患病事实,全程未出示幼犬检疫证明、健康证明及疫苗接种记录,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宠物店退款。
某宠物店认为,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应当按协议履行义务。
2025年4月,吴某将该宠物店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请求判令某宠物店退还购犬费1800元,支付检测费240元,并按购犬费的3倍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宠物店作为活体宠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告知宠物真实健康状况的义务,应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结合犬细小病毒潜伏期(通常为1至2周)及幼犬在交付后极短时间内发病并确诊的事实,认定幼犬在出售时已携带病毒,处于患病状态。
某宠物店将病犬作为健康犬出售,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欺诈。涉案合同中“一律不退不换”“只包纯度,不包活”等条款,刻意规避经营者的责任,应属无效。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某宠物店退还吴某购犬款1800元,支付3倍赔偿金5400元、检测费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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