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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2-0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仁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借款人新疆仁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1月30日签订编号:A056276《借款合同》、A055935《综合授信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9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30日止。借款人出具《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527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截至 2025年12月11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本金人民币90000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54275.83元,合计人民币954275.83元。被申请执行人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5年12月12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霞、公证员助理靳雅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霞、靳雅淇
电话: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顶臣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陈美
(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802154818)
保证人:陈华水
(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01103609X)
借款人新疆顶臣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人陈华水、陈美与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分别于2023年3月3日、2023年3月7日签订编号:0802569《借款合同》、0802536《综合授信合同》,0802536-001、0802536-002《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保证人陈华水、陈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人、保证人出具《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及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66号。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向本处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贷款人称: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9月24日向借款人、保证人分别寄送《逾期贷款催收函》《提前收贷通知书》,宣布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拖欠的已到期贷款本金,并提前偿还未到期的贷款本金、欠付的利息、罚息等应付款项,要求保证人立即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查实,截至 2025年12月22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08804.91元,合计人民币9208804.91元。被申请执行人各方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自2025年12月23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霞、公证员助理靳雅淇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霞、靳雅淇
电话:177997121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3号
借款人(抵押人):茹仙古丽·买买提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3年6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茹仙古丽·买买提签订编号为2023经二路E抵快贷867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354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贷款人于2023年7月30日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460000元,借款人在上述贷款额度内循环支用。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2月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普惠贷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19133.87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36221.5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55355.4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2月2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西证执(核)字第18号
借款人(抵押人):吴卫东,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704122259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绿洲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新疆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签订绿村银(营业部支行)个房借字第2024001042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你以所购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环中路177号世和府A2#住宅楼1单元23层2303号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玖拾玖万元整(小写:99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4年7月31日起至2041年7月29日止。你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西证内经字第5370号。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依约向你发放贷款。因你连续逾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贷款人向你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偿还截至2025年12月9日的本金人民币玖拾肆万壹仟玖佰柒拾柒元柒角壹分(小写:941977.71元)、利息人民币捌仟贰佰捌拾肆元壹角(小写:8284.1元)、复息人民币壹佰壹拾元玖角肆分(小写:110.94元),之后利随本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双志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李双志
联系电话:0991-6688515、18999875115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6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郭德凯,男,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604158518
保证人:新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385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郭德凯已累计2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2月2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855180.48元、利息149228.46元、罚息14515.66元,本息合计2018924.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永辉,男,公民身份号码:230904198607161614
保证人:艾克拜尔·吐尔迪,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507285315
保证人:新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19年5月5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978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王永辉已累计2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2月23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86655.58元、利息92092.50元、罚息12773.33元,本息合计1191521.4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陆明富,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524197510092412
你与贷款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110号]。现贷款人以你自2023年9月起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6年1月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326322.23元、利息18400.6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44722.86元,以及自2026年1月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5楼
联系人:凌丽
联系电话:177997119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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