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要求履行“以身抵债”约定 男子拒绝并起诉索要欠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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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恋爱期间情到浓时,女子向男友借款5万元,写下借条称如果没有归还,就“以身相许”。几个月后,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男子索要欠款遭拒,女子坚持要履行“以身相许”的约定,男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明确“以身抵债”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女子偿还全部借款。

  刘强通过相亲平台认识李茜,两人由线上聊天转到现实中以朋友相处,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李茜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刘强借款5万元并写下借条,借条中载明:“如果没有归还,本人自愿以身相许嫁给对方,此借款即视为彩礼。”

  刘强按约向李茜转账5万元,谁知这段恋情仅维持数月。分手后,刘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李茜催要欠款,不料李茜却表示,她在借条上“以身相许”的承诺有效,随时可以和刘强去领证结婚。刘强无奈,只得拿着借条将李茜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

  李茜辩称,自己愿意按借条约定履行“以身相许”的承诺,嫁给刘强,借款已转化为彩礼,她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身份关系,不能作为金钱债务的履行方式。借条中约定的“以身相许”抵偿债务的内容,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条中的该约定内容无效。李茜应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判决李茜向刘强偿还借款5万元。

  法官提醒:

  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情侣间的特殊借据,若约定以缔结婚姻等人身关系作为还款前提,该约定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不影响其对基础借贷事实的认定。双方分手后,债权人仍有权依据合法的债权凭证主张还款。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1月24日《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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