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3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石磊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刘瑞瑞
借款人、抵押人石磊(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211283511),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刘瑞瑞(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9004083401)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1年7月8日签订了2021人民路个人网贷通01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512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你们已经连续5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196243.33元、利息4189.94元,合计本息200433.27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钟良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马燕
借款人、抵押人钟良(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802260011),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马燕(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405046021)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1年9月2日签订了2021人民路个人网贷通015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814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你们已经连续15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299740.66元、利息21129.23元,合计本息320869.89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马涛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吴金华
借款人、抵押人马涛(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006020035),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吴金华(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1101302X)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2年1月10日签订了2022人民路个人网贷通002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36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你们已经连续4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225000元、利息2499.35元,合计本息227499.35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刘霞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豆朋泽
借款人、抵押人刘霞(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411151848),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 豆朋泽(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711208071X)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2年12月20日签订了2022乌明个人网贷通贷096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9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你们已经连续24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259873.40元、利息29243.14元,合计本息289116.54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李春宏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宋建风
借款人、抵押人李春宏(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7810188010),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宋建风(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7606245221)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3年1月12日签订了2023乌明个人网贷通贷08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66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你们已经连续8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297154.31元、利息11750.39元,合计本息308904.70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牛明成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桂玲
借款人、抵押人牛明成(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403025733),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桂玲(公民身份号码:411022197905181246)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3年6月26日签订了2023明德路个人网贷通贷01444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708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你们已经连续18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299354.62元、利息24731.44元,合计本息324086.06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 :韩同科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姜秀花
借款人、抵押人韩同科(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210160032),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姜秀花(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511100041)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3年11月15日签订了2023乌明个人网贷通贷269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925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你们已经连续13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742684.36元、利息41097.85元,合计本息783782.21元。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5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松武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9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松武、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金禹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410097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均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527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67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8月1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5510.75元、利息2947.73元、罚息56.5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8月28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1月30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 新疆多地推行春假 打造“行走的成长课堂”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暨省级领导读书班举行
- 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