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9
A+ | a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自东、李海洋、陈才福、吕红兵诉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确劳、工资及补偿金一案[轮劳人仲字(2025)166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王自东与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7月-2025年9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王自东支付拖欠工资96177.32元。三、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王自东支付经济补偿金148282.68元。四、确认申请人李海洋与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09年10月-2025年9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五、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李海洋支付拖欠工资95130.28元。六、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李海洋支付经济补偿金118185.28元。七、确认申请人陈才福与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06年6月-2025年9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八、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陈才福支付拖欠工资90899.1元。九、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陈才福支付经济补偿金151125.98元。十、确认申请人吕红兵与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7月-2025年9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十一、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吕红兵支付拖欠工资77367.86元。十二、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吕红兵支付经济补偿金128813.28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9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昌市罚先告字〔2025〕第5号
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
本单位于2025年12月12日对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26800元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9年在昌吉市大西渠镇闽昌工业园投资建设的速食食品加工项目逾期81个月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二条第4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关于对《新疆百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速食食品加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批复,文号昌市水字[2019]57号。
证据二:昌水保缴[2022]号(存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水利局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
证据三:(昌吉市)水保费限字[2024]02号,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通知书[2025]10号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2条第4款之规定,我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80400元的行政处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追缴应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268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昌吉市水利局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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