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系列报道② 遛狗不拴绳或被拘留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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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典型案例

  1月15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什托洛盖人民法庭调解一起因遛狗不牵绳引发的财产纠纷案。

  张某养狗近7年,经常任由狗独自下楼撒欢。2025年11月,狗刚出单元门,就碰到刘某驾驶的车辆。刘某躲避不及,将狗撞伤。事发后,张某将狗送到宠物医院治疗,花费2300余元。

  1月2日,张某将刘某诉至和什托洛盖人民法庭,请求判令刘某承担损失。

  承办法官王德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指出刘某开车疏于观察,撞伤狗有一定责任。张某作为狗主人,有妥善看管义务,任狗独自在外玩耍,发生安全问题,也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养宠不文明,可能会受罚。”王德倡继续向张某普法: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遛狗不拴绳,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若有人因为狗受伤,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处罚。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刘某向张某赔偿1000元。

  划重点

  近年来,遛狗不拴绳等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以前只要不是故意驱使动物伤人,在伤害后果没有达到可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时,仅追究饲养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产生威慑。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给养宠行为划了“红线”,不文明养宠轻则被罚款,重则被拘留。

  新法对养犬行为作出约束性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动物伤害他人。

  针对危险动物伤人隐患,新法增加了两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遛狗不拴绳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形。若这两种行为达到情节较重的程度,都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王德倡表示,新法加大对原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拓宽违法处罚的情形,提升了动物饲养者的违法成本,有效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了公共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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