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开虚拟财产的“雷区”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6

A+  |  a

王昱涵 绘

  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新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施行,增加了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案件,为数字经济司法治理补全了重要一环。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的应用创新丰富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内涵。无论是玩家游戏中的稀有装备,还是层出不穷的自媒体账号,再或是备受关注的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财产正不断更新着人们的财富观念。然而,数字经济的背后潜藏着各种风险隐患。那么,我们该如何适应财富观念的新变化,避开数字财富的“雷区”呢?

  合伙经营的自媒体账号如何确权?

  2019年7月起,李某、郭某和徐某共同拍摄视频,并通过李某的自媒体账号发布。2020年10月,3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共同经营自媒体账号,账号注册权及使用权为三方共同所有;该账号由李某注册,三方拍摄视频后通过李某上传发布;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利益由三方按比例分配。但当月,三方便发生纠纷导致合作破裂,未再履行协议内容。法院查明,2019年7月至2020年10月该自媒体账号收益为230万元。郭某和徐某认为,应当按比例分配李某自媒体账号中的收益,故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从2019年7月至今的视频收益。李某提起反诉,要求解除三方的合伙协议,并且确认自己注册的新媒体账号享有独家使用权。

  法院审理后查明,三方均认可2020年10月后未再合伙拍摄视频,在此之前的收益属于合伙收益,因此230万元应由三方按比例分配。此后李某的账号收入与另外二人无关。关于新媒体账号的使用权,因是李某注册并实际使用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此该账号应由李某使用。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郭某、徐某给付合伙收益,确认该新媒体账号使用权归李某所有。

  法官提醒

  网络时代,粉丝数量与流量已直接体现为现实的经济价值。运营成熟的自媒体账号、网店等数字资产,具备明确的商业价值与财产属性,因此,注册用户对新媒体账号所享有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的使用权;二是账号经过经营所产生的包括流量、粉丝等财产性权益。很多新媒体账号都属于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这些都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合伙注册、经营新媒体账号,合伙期间产生的收益为合伙财产。在合伙人清算时,这些数字资产也应与实体货物、现金等一并纳入分割范围。

  为避免产生纠纷,与人进行自媒体、电商等合伙创业时,建议合伙人在签订书面协议时,除约定出资、分工、分红外,也应约定解除合伙关系时的分割方式以及账号转移、客户资料交接等具体事项,避免日后出现纠纷。

  投资网游道具饰品真的稳赚不赔?

  A公司是某款手机游戏运营方,丁某为该游戏玩家。A公司在该游戏中推出自由贸易功能,玩家可在游戏的交易市场内用金币购买和出售道具魔石。丁某在非游戏平台内与从事魔石交易的玩家联系,按100元购买3200个魔石的单价执行交易。后来,丁某用这些魔石在游戏商城通过兽魂玩法换取更多的魔石,再出售获取经济利益。在持续的交易过程中,丁某因概率机制亏损69万元后将A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和丁某之间订立有《网络游戏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在任何非A公司事先认可的其他平台进行交易。丁某为寻求经济利益,自信能以场外交易的方式通过兽魂玩法赚取金钱,由此在与玩家进行场外魔石的购买和回售中产生的亏损,应由其自行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丁某在游戏外与其他玩家进行交易,违反了与A公司的合同约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如今,网络游戏里往往有虚拟饰品的交易,部分饰品因其稀缺性在二级市场被炒至天价,也让不少人看到“商机”,便盲目参与投资。然而,虚拟财产存在先天的特殊性,其本质是依托服务器存在的信息资源,其价值往往依赖于市场共识与运营规则维系,风险可想而知。而且,很多运营商对游戏机制的调整属于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常见行为,由此导致的虚拟财产贬值,往往难以直接认定为侵权。

  一般来说,因网络游戏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导致玩家虚拟财产损失的,如网络游戏经营者为维持游戏秩序认为游戏用户可能有私服、外挂、非法装备而采取冻结、删除虚拟物品甚至游戏账户的行为,网络游戏经营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有正当性,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包括网络游戏经营者未保证网络系统、服务器和程序的安全性能,从而使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受到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因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虚拟财产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他人利用网络技术非法入侵导致财产损失的,网络经营者通常不承担责任。

  数字藏品“货不对板”怎么办?

  张某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低价购买或使用AI生成的图片进行复制,制作成“数字藏品”,对外以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发售。为实现诈骗目的,张某还成立了一家公司,负责宣传“某数字藏品交易中心平台”。袁某、王某受张某指派,在招聘软件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引流,在朋友圈打造虚拟美女人设引诱受害者注册、购买、交易该平台上的数字藏品。同时,张某利用在平台注册的内部账号虚构交易、操控藏品价格,未经授权擅自使用B公司商标、ICP备案号等进行虚假宣传,让消费者产生平台数字藏品交易火爆且具有升值空间的错误认知。经查,张某诈骗金额为249万元,袁某、王某等人的诈骗金额均在50万元以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悔罪表现,判处其相应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数字藏品是指利用区块链技术,锚定作品生成链上唯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数字凭证,是一种不可篡改、不可拆分、限量发行的数字出版物新形态。数字藏品的产生依托于区块链技术的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每个都有独一无二的身份证号码,所有权只能通过转让的形式变更。

  数字藏品同区块链、元宇宙这些新概念密切相关,在其日益走进大众视野的同时,还有一些打着投资盈利、金融创新名号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现,还有侵害版权、投资骗局、价格泡沫等现象也时有发生。作为新兴产业,数字藏品的监管仍处于模糊地带。因此,投资者应摒弃“一夜暴富”的想法,保持理性,审慎对待。

  据1月21日《北京日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