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登记新规2月15日施行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3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郑玲莉)1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了解到,新疆对2020年发布的《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规将于2026年2月15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订《规定》主要基于3方面因素。首先是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更新。2025年9月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调整了整车质量、尺寸限值等关键指标。其次是国家针对相关行业管理政策的调整。如CCC认证全面替代目录管理、蓄电池编码纳入登记等政策需落地衔接等。此外,全区深入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公安政务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订《规定》就是要衔接新国标与国家政策,简化登记流程、强化安全监管,提升群众办事体验,推动电动自行车管理更加法治化、精细化。”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支队车辆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孙蓓蓓说。
《规定》修订内容涵盖登记项目、查验标准、服务点设置及监管机制等多方面,其中4个核心变化尤为值得关注:登记事项进一步扩充,增加CCC证书编号、电动机编码、蓄电池识别代码,更换电动机需办理变更登记,强化车辆身份“唯一性”;取消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依据国家CCC认证要求,删除原目录相关登记条件,顺应国家标准统一化趋势;全面淘汰超标车辆,此前设定的3年过渡期已结束,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予登记和上路;明确车辆迁出新疆须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为提升服务效能,新规对车辆查验和登记流程进行优化升级。孙蓓蓓介绍,查验环节将严格按照新国标对车辆尺寸、质量、编码、电池等关键项目进行精准核查;流程上“减材料、增效率”,不再收取身份证明复印件,改为系统采集影像资料,既减少群众办事负累,又能进一步避免违规车辆流入市场。
服务点委托范围中,新规删除街道办事处、交管站办理登记的表述,明确公安交管部门主体责任,同时要求服务点具备固定场地、专业设施和人员,并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在显眼位置公示相关政策。监管方面,新规新增“监督管理”专章,构建内部监督、外部问责、部门协同三层机制:公安交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内部全程监督;对违规办理登记的服务点,可暂停或取消其业务权限并依法追责;登记中发现车辆参数不符、非法改装等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针对近期计划购买电动自行车,或保有、骑行电动自行车的群众,公安交管部门作出全链条安全提示:购车时务必选择符合新国标(GB17761-2024)且具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妥善保留合格证、购车发票;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需携带身份证明及车辆相关资料,前往就近登记服务点办理注册登记,服务点地址可通过“交管12123”APP查询;车辆上牌后方可上路,建议购买相关保险,定期检查车辆状况,骑行时戴好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车辆转让、颜色更改、电动机更换或灭失时,需在30日内办理相应登记业务;切勿购买“三无”车辆或改装车辆。
“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宣传培训,确保新规平稳落地实施,推动改革红利惠及千家万户。希望广大车主与相关从业者及时了解新规变化,主动配合管理,共同营造安全、便捷的城乡出行环境。”孙蓓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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