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3
A+ | a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廷平)
抵押人、保证人:唐友才,女,身份证号:51022919731009626X
抵押人、保证人:阳廷平,男,身份证号:51022919700110625X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执行人)分别与被执行人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廷平)于2023年8月7日签订编号:0300200003-2023年(明德)字0190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与抵押人、保证人阳廷平、唐友才于2023年8月7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0300200003-2023年(明德)字01900号(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300200003-2023年(明德)字01900号(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共同签署了《承诺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295号。根据合同、承诺书内容,借款人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循环借款额度人民币304万,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已按约发放了借款。
申请执行人称,因借款人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使用期限内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截止至2025年12月30日,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990000元,利息人民币45397.1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35397.1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员肖楠、公证员助理海晓明下发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5年12月30日。自2025年12月30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
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23日
更 名
●曾用名:陈艺龍(身份证号:65292419960727001X),现更名为:陈艺龙,特此声明。
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新疆伊
宁县阔库确科铁铜矿30万吨/
年采矿工程环评公参信息公示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公众参与办法等规定,特开展该项目第二次信息公示,以听取公众对该项目环境影响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公众可联系评价单位刘工0991-8856632,建设单位高总13730015588或公众可通过下方链接https://www.eiacloud.com/gs/查阅纸质版及电子版报告书。
伊犁临钢矿业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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