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公交车“站立禁区”遇车祸,承运人担主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3
A+ | a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人民法庭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5年5月的一天,杨某乘坐由欧某驾驶、某运输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前往某城区,由于车内满载,杨某选择站在公交车“站立禁区”。
15时许,胡某酒后驾驶的小轿车突然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与对向的公交车发生猛烈碰撞。事故造成包括杨某在内的9人受伤,杨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欧某及公交车上乘客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家属将某运输公司、欧某等告上法庭,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客运合同关系中,承运人与乘客各自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客运合同关系成立,某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在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某运输公司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事故是第三人胡某全责所致,某运输公司也需先向乘客家属赔偿,之后可向胡某追偿。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杨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站立禁区”的警示标识具有认知能力,理应知晓站立在该区域(通常是车辆前部、靠近驾驶室或车门处)在车辆行驶、转弯或急刹时具有更高的危险性。杨某选择站立于禁站区域,属于未能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由某运输公司对杨某的死亡承担85%的主要责任,杨某自身承担15%的次要责任。司机欧某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由公司承担。
据1月21日“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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