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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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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吉瑞思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2栋23层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8HN7XR,法定代表人:李浩

  抵押人:上海霄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上海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WF65A,法定代表人:茅孝东

  保证人:上海盛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上海百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6F-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507830337,法定代表人:张峰

  出质人:茅孝东,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403270311,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磨盘村太阳组183号

  出质人:张峰,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612243813,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滕州市级索镇淤庄村306号

  保证人:中禹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2栋23层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6FR44C,法定代表人:梁娜

  保证人:李慎言,男,1979年7月2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907263015,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正街33号

  保证人:朱安禹,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830000198106190043,居住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3333弄C23-2号

  保证人:袁进,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312226413,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梅园路天都花园五组团22幢304室

  保证人:郑丽娟,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402134520,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西林办事处梅园路天都羹花园五组团22幢304室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新疆吉瑞思贸易有限公司及抵押人上海霄松实业有限公司、保证人中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百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李慎言、朱安禹、袁进、郑丽娟、出质人张峰、茅孝东于2023年7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78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保字第010078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6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万元整(小写:144,0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归还2019年借字第010083-3号贷款项下本金。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贷款人于2023年8月29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万元整。贷款发放后,截至2025年12月29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9,623,263.3元。鉴于借款人的该行为已构成该合同12.3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为此,贷款人依据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78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贷款人于2025年12月31日向借款人、担保人邮寄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并于2026年1月8日在《新疆法治报》第7018期第7版上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截至2026年1月15日,借款人欠付申请执行人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153,644,791.05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43,7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9,894,791.05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6年1月16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本金×日万分之(1.1111)×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1111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2318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联系人: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诺威森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1区5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8HN96L,法定代表人:陈海思

  抵押人:上海守邵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QL0W5U,法定代表人:俞月松

  抵押人:上海翩梵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800号U1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YDRXB,法定代表人:俞月松

  抵押人:上海赞仁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DR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35Q1T,法定代表人:俞月松

  出质人:上海荟晤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古北路1699号1302-2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DALX7,法定代表人:茅孝东

  保证人:李慎言,男,1979年7月2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907263015,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正街33号

  保证人:陈海思,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711283030,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居民委员会立新街206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新疆诺威森商贸有限公司及抵押人上海守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翩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赞仁实业有限公司、出质人上海荟晤实业有限公司、保证人李慎言、陈海思于2025年2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5年借字第01911701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5年保字第01911701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5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亿肆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45,0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货。借款期限自2025年2月14日起至2028年2月13日止。贷款人于2025年2月24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6000万元整;于2025年2月25日共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8500万元整。贷款发放后,截至2025年12月29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4,965,454.89元)。鉴于借款人的该行为已构成该合同12.3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为此,贷款人依据编号:2025年借字第01911701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贷款人于2025年12月31日向借款人、担保人邮寄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并于2026年1月8日在《新疆法治报》第7018期第7版上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截至2026年1月15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150,139,154.87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44,9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5,239,154.87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6年1月16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本金×日万分之(1.1111)×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1111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23007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联系人: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9号

  借款人(抵押人):朱薪龙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3年12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朱薪龙、保证人新疆恒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23一手745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2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3年12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66000元,期限360个月。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上述贷款的保证人新疆恒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合同相关义务,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已免除。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2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58481.95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5932.2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74414.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12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1月21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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