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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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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世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锦江国际酒店23层2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MA78B55N0D,法定代表人:杨桂琴
抵押人:上海嘉士宾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3号6层615室M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4772103J,法定代表人:李振康
出质人:李振康,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6710025319,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居民委员会正街33号之一
出质人:温花,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607212523,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胶庠村委会地墩村35号
出质人:陈宋,男,1965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6508075339,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南新街36号
保证人:李慎言,男,1979年7月2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907263015,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正街33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新疆世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抵押人上海嘉士宾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证人李慎言、出质人李振康、温花、陈宋于2024年3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4年借字第01911704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4年保字第01911704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29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贰亿肆仟捌佰万元整(小写:248,0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归还2021年借字第010025-3号、2021年借字第010025-4号贷款项下本金。借款期限自2024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贷款人于2024年3月1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150,000,000.00元;于2024年3月12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97,999,000.00元。贷款发放后,截至2025年12月29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16,592,112.58元。鉴于借款人的该行为已构成该合同12.3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为此,贷款人依据编号:2024年借字第01911704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贷款人于2025年12月31日向借款人、担保人邮寄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并于2026年1月8日在《新疆法治报》第7018期第7版上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截至2026年1月15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264,909,271.75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247,849,000.00元、利息人民币17,060,271.75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6年1月16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本金×日万分之(1.1111)×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1111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2874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联系人: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中禹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2栋23层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MA776FR44C,法定代表人:梁娜
出质人:中禹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3号6层615室M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8GN6M,法定代表人:陈海阳
抵押人、保证人:上海嘉士宾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299弄13号6层615室M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94772103J,法定代表人:李振康
保证人: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口子村东1号院158号楼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08733763,法定代表人:郭东东
保证人:李慎言,男,1979年7月2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907263015,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儒洞镇正街33号
保证人:梁娜,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209195129,身份证住址:广西兴业县蒲塘镇北兴街90号
保证人:王光辉,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302114758,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安阳县安丰乡北丰村715号
保证人:宋安芳,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8510198523,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商业街06226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中禹贸易有限公司、出质人中禹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抵押人、保证人上海嘉士宾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保证人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李慎言 、梁娜、王光辉 、宋安芳于2025年2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5年借字第01911702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5年保字第01911702号《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23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玖拾伍万元整(小写:159,950,0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化工材料。借款期限自2025年2月17日起至2028年2月16日止。贷款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56,000,000.00元;于2025年5月22日向借款人共计发放贷款人民币103,950,000.00元。贷款发放后,截至至2025年12月29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4,477,121.73元。鉴于借款人的该行为已构成该合同12.3条规定的违约责任,为此,贷款人依据编号:2025年借字第01911702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贷款人于2025年12月31日向借款人、担保人邮寄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并于2026年1月8日在《新疆法治报》第7018期第7版上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截至2026年1月15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164,629,060.58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59,8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4,779,060.58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6年1月16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计算方式=本金×日万分之(1.1111)×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1111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23731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
联系人:唐利娟
电话: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21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入合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吾不力艾山·马合木提)
保证人:吾不力艾山·马合木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760521051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执行人)分别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入合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吾不力艾山·马合木提)于2023年4月17日订立编号为0300200003-2023年(明德)字00611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为0300200003-2023年(明德)字00611号-最高抵-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保证人吾不力艾山·马合木提于2023年4月17日订立了前面的编号为0300200003-2023年(明德)字00611号-最高额-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保证人阿不力克木·阿不都拉、早日汗·买提卡生木于2023年4月17日订立编号为0300200003-2023年(明德)字00611号-最高额-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各方共同签订了《承诺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340号。根据合同、承诺书内容,借款人新疆入合联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循环借款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整,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已按约发放了借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入合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吾不力艾山·马合木提)、保证人吾不力艾山·马合木提于2024年4月16日签订了0300200003-2023年(明德)字00611号-展期协议-1《借款展期协议》《承诺书》,并经我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926号。根据借款展期协议、承诺书内容,借款人借款展期本金970万元整,展期后该笔贷款于2024年10月19日到期。
申请执行人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入合联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展期协议已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及协议的约定。截至2025年12月18日,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入合联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695747.83元,利息人民币292495.3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988243.1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员肖楠、公证员助理海晓明发出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发出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利息计算截至日为2025年12月18日。自2025年12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协议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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