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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0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段婷
共同借款人:王遵德、李庆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17年3月24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段婷、共同借款人王遵德、李庆签署了编号A:[二手]字[工商]行[西大桥]支行[2017]年[20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均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624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7月7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20000元,期限25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1月28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40217.55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0154.0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0371.59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12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抵押人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8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李玉萍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18年8月6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李玉萍签署了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西大桥]支行[2018]年[76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1690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35000元,期限240个月。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现债权人于2025年11月28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40888.28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9595.5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0483.8元(此利息、罚息截至2025年12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6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2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晓华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钱塘江路支行(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杨晓华、保证人新疆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A:[房]字[工]行[钱塘江路]支行[2016]年[钱一手贷06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658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30000元,期限25年。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称:上述贷款的保证人新疆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合同相关义务,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已免除。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2月1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36128.43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0774.2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46902.69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12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1月2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6)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1号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马炳海
原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18年1月23日与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马炳海签署了编号二手房字工行西大桥2018年234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450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3月12日向原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10000元,期限240个月。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称: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12月1日向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5946.57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6819.7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42766.33元(此利息截至2025年12月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12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现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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