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系列报道① 未成年不再是“免拘金牌”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20
A+ | a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已于2026年1月1日实施,这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还是对社会治理新格局、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深刻回应。即日起,本报推出“聚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系列报道,通过身边事,解析新法对群众日常生活和权利保障带来哪些影响。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李家雅 于荣
典型案例
“我以为自己不满16岁,犯点错没什么,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我错了。”近日,被依法行政拘留后,15岁的肖某后悔不已。
1月2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骑马山街道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商店经营者报案,称其店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及一个手机充电器被盗,财物损失价值不菲。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当日出入商店的肖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继续调查,发现肖某还涉嫌另一起盗窃案。锁定肖某行踪后,民警将其抓获。经讯问,肖某对盗窃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新法有关规定,肖某被乌市公安局沙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这是新法实施后,骑马山街道派出所首例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案件。
“惩罚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及时纠正自身错误行为。”骑马山街道派出所所长冯超说。
划重点
生活中,部分未成年人存在认知偏差,把“未成年”当作违法行为的“免罚金牌”,甚至有的未成年人多次故意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反应强烈。事实上,法律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主要目的是引导其身心健康发展,而非“纵容”其违法行为。
新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在“严管”的同时,新法也不忘“厚爱”,明确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依法送至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通过针对性干预纠正偏差行为。此外,新法还对学生欺凌及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等违法行为作出规定。
乌市公安局沙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贾云峰表示,新法宽严并济,该严管的绝不纵容,该厚爱的更加规范,同时也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未成年”是受保护的身份,不是违法的“特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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