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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陈兆房:
借款人、抵押人陈兆房(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7511285018)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1年3月16日签订2021经二路个人E抵快贷0434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572号。
据债权人称,你截至2025年12月21日,已经连续21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398773.20元、利息40850.78元,合计本息439623.9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琰:
借款人、抵押人王琰(公民身份号码:653024197607170417)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1年9月9日签订2021经二路个人E抵快贷1487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238号。
据债权人称,你截至2025年12月21日,已经连续40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350000.00元、利息68138.13元,合计本息418138.1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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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袁中明、朱春梅:
借款人、抵押人袁中明(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6202187319),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朱春梅(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600220732X)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1年7月15日签订2021经二路个人E抵快贷116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997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5年12月21日,已经连续41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84642.12元、利息11687.01元,合计本息96329.1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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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涛、姜涵: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涛(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401020034),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姜涵(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310201667)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1年6月30日签订2021经二路个人E抵快贷111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377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5年12月21日,已经连续23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519977.23元、利息51931.36元,合计本息571908.5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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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启敏、蒋新民:
借款人、抵押人张启敏(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109034427),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蒋新民(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003234539)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2年7月14日签订2022经二路个人E抵快贷629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250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5年12月21日,已经连续25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324462.16元、利息38341.20元,合计本息362803.3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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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芮琪、杨雷:
借款人、抵押人王芮琪(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9608271925),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雷(公民身份号码:610322199504292318)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2年7月19日签订2022经二路E抵快贷768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248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5年12月21日,已经连续13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759829.87元、利息42983.71元,合计本息802813.5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古丽皮亚·吐尔迪:
借款人、抵押人古丽皮亚·吐尔迪(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00529182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3年3月28日签订2023经二路E抵快贷42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509号。
据债权人称,你截至2025年12月21日,已经连续21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549950.38元、利息53272.06元,合计本息603222.4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海军、马兰:
借款人、抵押人马海军(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104091710),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马兰(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704165864)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3年4月4日签订2023经二路E抵快贷45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883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5年12月21日,已经连续21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199298.21元、利息19292.79元,合计本息21859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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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玉素甫·买买提、佐热古·阿布力孜:
借款人、抵押人玉素甫·买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790920033X),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佐热古·阿布力孜(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850410034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3年3月14日签订2023经二路E抵快贷0257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631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5年12月21日,已经连续22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660000元、利息66861.11元,合计本息726861.1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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