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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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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魏飞、杨淑红:
借款人、抵押人魏飞(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7902141817),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杨淑红(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8307175828)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3年12月29日签订了2024经二路E抵快贷001-5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90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你们已经连续12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339988.34元、利息17787.69元,合计本息357,776.0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座机电话: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宁、马晓欣:
借款人、抵押人马宁(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306084514)、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马晓欣(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206084023)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4年3月25日签订了2024经二路E抵快贷183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贷款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34年3月5日止。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021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1日,贷款已经连续9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807898.51元、利息32060.14元,合计本息839958.65元。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在借款合同期间内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已经构成违约,为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现贷款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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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梁本俊、郭靖:
借款人梁本俊(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512267167)、抵押人郭靖(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00217717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1年4月6日签订了2021经二路E抵快贷617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049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贷款已经连续8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8468.89元,合计本息518468.8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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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不都韦力·热合曼: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韦力·热合曼(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205051317)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3年5月25日签订了2023经二路E抵快贷72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262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贷款已经连续8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6913.54元,合计本息516913.5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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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BILICI BURHAN:
借款人、抵押人BILICI BURHAN(护照号:U2428211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2年5月17日签订了2021经二路个人E抵快贷0557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655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贷款已经连续7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611408.14元、利息17985.83元,合计本息629393.9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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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宁勇:
借款人(抵押人)宁勇(公民身份号码:513228198309200016)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房]字[工行]行[人民路]支行[2019]年[56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330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0月9日,贷款已经连续10期,累计31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645652.20元、利息21061.03元,合计本息666713.2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电话:13999906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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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建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8604202217
你于2018年7月17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A[二手]字[工商]行[新民路]支行[2018]年[132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365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李建江于2018年7月17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860000元,借款期限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9月1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2月17日,贷款已连续逾期25期累计51期,债务人尚欠本金724712.91元、利息62308.96元,合计787021.87元及自2025年12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古丽比亚·阿不都拉,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009070822
你于2024年4月17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了2024消费经营组合贷2394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304号。
根据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古丽比亚·阿不都拉于2024年4月17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0月16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6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0期累计13期,债务人尚欠本金71073.44元、利息2124.41元,合计73197.85元及自2025年10月17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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