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转发公司推文遭开除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9
A+ | a必须转发公司推文到朋友圈,不转发就要被开除,这合理吗?1月13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小刘因未转发公司产品推文到朋友圈被开除,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小刘支付赔偿金。
小刘系某销售公司商务总监。2020年12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总在营销管理中心微信群表示:截至今晚12点,如未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转发公司的产品推文,都将被公司开除。而小刘未在当晚12点前转发。
2020年12月30日,李总通过微信通知小刘,以小刘未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转发公司的产品推文为由将小刘开除。同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文,以小刘未严格执行转发产品推文为由,要求小刘去人力资源部报到,并强调所有人员必须听从指挥。小刘称,人事经理口头通知其于2021年1月6日被公司辞退。
小刘认为,公司因未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转发推文而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于2021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辩称,小刘系因侵占公司财产被辞退,而非因未转发推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公司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应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的事由,在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小刘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况下,结合李总“不转发立马开除”的表态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认定小刘的诉称理由成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小刘支付赔偿金。
据1月16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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