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6

A+  |  a

  核实债务通知

  承兑申请人(债务人):新疆星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新疆中商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璞

  承兑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林

  承兑担保人(保证人):王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901095622

  承兑担保人(保证人):杨长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406249014

  承兑银行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兑申请人(债务人)新疆星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新疆中商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承兑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兑担保人(保证人)王英、杨长江于2024年7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4年银承字第01688607号《汇票承兑协议》、2024年授字第01688607号《综合授信协议》、2024年高保字第01688607号、01688607-1号《最高额担保合同》[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24年7月15日起到2025年7月14日止,授信总金额5500万元整(含50%保证金)]。承兑申请人(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08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由于承兑申请人(债务人)新疆星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新疆中商佳业商贸有限公司)违反《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未向债权人足额交付兑付资金,由债权人垫付票款形成逾期债务。截至2026年1月7日,垫付票款形成的逾期债务以及所产生的罚息明细如下:

  1.2025年6月19日开具2300万元整银行承兑汇票(含50%保证金),兑付日期为2025年12月19日,截至2026年1月7日,对2025年12月19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垫付资金11,438,584.31元、共计垫款罚息114,488.77元;

  2.2025年6月20日开具1600万元整银行承兑汇票(含50%保证金),兑付日期为2025年12月20日,截至2026年1月7日,对2025年12月20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垫付资金7,957,300.00元、共计垫款罚息75,630.16元;

  3.2025年6月20日开具1600万元整银行承兑汇票(含50%保证金),兑付日期为2025年12月20日,截至2026年1月7日,对2025年12月20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垫付资金7,957,300.00元、共计垫款罚息75,630.16元;

  现因新疆星展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新疆中商佳业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在汇票到期日向约定账户存入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款项,造成我行已垫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资金27,353,184.31元、共计垫款罚息265,749.09元。[该利息截至2026年1月7日(含),垫款利息按实际垫款天数,每日按垫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直至还清垫款为止]。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6年1月8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公证费用(28004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垫款利息计算方式:

  垫款利息=垫款金额×万分之五×实际垫款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唐利娟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承兑申请人(债务人、抵押人):新疆华光佳业地板采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承兑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林

  承兑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王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901095622

  承兑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杨长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406249014

  承兑担保人(保证人):刘建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604102610

  被申请执行人(抵押人):王辉,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12295612

  承兑担保人(抵押人):范涯然,女,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507052922

  承兑银行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原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兑申请人(债务人、抵押人)新疆华光佳业地板采暖工程有限公司、承兑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英、杨长江、承兑担保人(抵押人)王辉、范涯然、承兑担保人(保证人)刘建军于2024年3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4年银承字第01688602号《汇票承兑协议》、2024年授字第01688602号《综合授信协议》、2024年高保字第01688602号《最高额担保合同》[授信期限为24个月,即从2024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授信总金额肆仟陆佰万元整(含50%保证金)]。承兑申请人(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05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由于承兑申请人(债务人、抵押人)新疆华光佳业地板采暖工程有限公司违反《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未向债权人足额交付兑付资金,由债权人垫付票款形成逾期债务。截至2026年1月7日,垫付票款形成的逾期债务以及所产生的罚息明细如下:

  1.2025年3月27日开具2000万元整银行承兑汇票(含50%保证金),兑付日期为2025年9月27日,截至2026年1月7日,对2025年9月27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垫付资金9,931,469.44元、共计垫款罚息516,130.50 元;

  2.2025年3月28日开具2280万元整银行承兑汇票(含30%保证金),兑付日期为2025年9月28日,截至2026年1月7日,对2025年9月28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已垫付资金11,321,922.68元、共计垫款罚息588,391.24元;

  现因新疆华光佳业地板采暖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汇票到期日向约定账户存入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款项,造成我行已垫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资金21,253,392.12元、共计垫款罚息1,104,521.74元。[该利息截至2026年1月7日(含),垫款利息按实际垫款天数,每日按垫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直至还清垫款为止]。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6年1月8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约定的费用,及出具执行证书公证费(8689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垫款利息计算方式:

  垫款利息=垫款金额×万分之五×实际垫款天数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75×天数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唐利娟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陈富龙,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707101817

  保证人:新疆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勇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了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经二路]支行[2020]年[773]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你向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小写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50年5月27日,并出具了《借据》,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195号。

  现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称:你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未能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债权人要求你向债权人清偿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伍拾伍万壹仟柒佰伍拾贰元肆角柒分(小写551752.47元),利息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柒拾叁元陆角伍分(小写:15973.6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伍拾陆万柒仟柒佰贰拾陆元壹角贰分(小写:567726.12元),此本息截至日为2025年12月4日;并要求你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张凤琴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人:张凤琴

  联系电话:0991-2328575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1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苏赛古丽·麦合木提:

  (借款人、抵押人)苏赛古丽·麦合木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9006142623)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1年5月25日签订了2021经二路个人E抵快贷0588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074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借款人、抵押人已经连续43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230,813.52元,利息70,510.77元,合计本息301324.2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联系电话:13999906558、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6日

  核实债务通知

  拜地乌孜扎曼·阿布力孜、 巴依曼·艾力:

  (借款人)拜地乌孜扎曼·阿布力孜(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506091612),(抵押人)巴依曼·艾力(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51215170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1年11月24日签订了2021经二路E抵快贷1557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5585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21日,借款人、抵押人已经连续25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779,918.63元,利息90,848.64元,合计本息870767.2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王嵬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嵬

  联系电话:13999906558、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6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