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主播不干了,要支付违约金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5

A+  |  a

  伴随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主播”成为热门工作之一。一些公司从中窥探到“商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易于操控的特点与之签订直播协议,后又因履约争议向未成年人索赔高额违约金。 16岁的新疆姑娘小胡通过网络了解到主播行业是当下热门职业,怀揣着“明星梦”的她瞒着父母,只身前往江苏省南京市,欲从事网络主播工作。

  2023年9月2日,小胡与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小胡自愿成为该传媒公司旗下签约艺人,公司为小胡的互联网直播演艺、网络影视作品、广告代言等活动提供独家经纪服务。传媒公司和小胡约定线上直播礼物收益按四六比例分成,商业演出、广告代言等活动收益按六四比例分成,合作期限两年。

  协议对单次直播时长及每月直播天数均作出约定,如果小胡的单次直播时长少于3小时或每月直播时长少于156小时,传媒公司有权按照当月总收入30%或每天500元标准扣除其相应收入。

  此外,该协议还约定如小胡提前解除或终止协议,需赔偿传媒公司拍摄费、签约费等损失,并按照规定赔偿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因小胡签约时未满18周岁,南京某传媒公司要求小胡将协议内容告知其监护人,并提交《监护人同意签约函》。小胡遂让其姐姐代书一份《监护人同意签约函》交给公司,传媒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未核实签字的真实性,随后要求小胡进行直播。

  直播合同履行过程中,南京某传媒公司为小胡拍摄宣传视频,并为小胡建立微信群传授直播技巧。此外,因小胡无处居住,传媒公司为包括小胡在内的多名主播租赁房屋,并支付小胡签约费5000元。

  合同履行约一个月,由于直播时间过长、工作强度过高等原因,小胡无法承受工作压力,遂趁着国庆节假期返回老家,此时小胡的母亲才知道女儿从事网络主播工作,明确表示反对。

  国庆节过后,传媒公司多次联系小胡要求继续直播,小胡表示因其母亲反对无法继续直播。双方协商未果,传媒公司遂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要求小胡赔偿违约金,包括预期可得利益100700元,房租、签约费、拍摄费等损失20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直播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官认为,传媒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仅要求小胡自行提供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材料,在小胡提供非法定代理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后,传媒公司未核实签字人身份及《监护人同意签约函》内容真实性,未妥善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进而导致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公司要求小胡承担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00700元法院不予支持。而小胡从公司收取的签约费5000元应予返还。鉴于小胡已工作一个月时间,传媒公司未支付1377.9元直播收益,扣除该直播收益后小胡应返还差额部分3622.1元。南京某传媒公司虽在房租、拍摄等方面实际投入了成本,但传媒公司本身亦系小胡直播行为的获益方,故法院综合合同签约背景、履约程度、双方过错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等因素,酌定小胡赔偿损失500元,剩余损失由南京某传媒公司自担。 据1月13日《人民法院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