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劝架致人受伤遭索赔 法院: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5
A+ | a街头两人发生冲突,一方突然拎起铁锤欲对另一方施暴,危急关头,一名热心路人将其扑倒,避免了可能发生的惨剧。未曾想,这名路人事后却被欲行凶者诉至法院,索赔12万余元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
时间回溯至2023年10月的一天,上海市宝山区一家临街店铺门前,店铺老板邱老汉与楚先生因琐事发生口角,两人互不相让。争吵很快升级为推搡,继而演变为肢体冲突。就在此时,邱老汉的儿子邱先生从店内冲了出来,他非但没有劝解,反而一拳挥向楚先生头部。楚先生踉跄后退,邱先生仍不罢休,从地上捡起一把铁锤,向楚先生挥去。
就在铁锤即将打中楚先生的危急瞬间,路过此处的全先生从旁边猛扑过来,从身后紧紧抱住邱先生,死死按住他手中的铁锤。
一场冲突就此被制止。然而,在倒地过程中,邱先生握锤的手掌被铁锤手柄硌伤。2023年底,邱先生以健康权受损为由,将全先生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我是去劝架的,当时情况紧急,扑倒邱先生是为了防止他伤人。”庭审中,全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更严重的伤害发生而采取的合理行动,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全先生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于造成邱先生手掌被硌伤的情况,全先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邱先生要求全先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决驳回邱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1月14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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