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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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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冯家奇、高春春: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4月2日签订编号为2019开发区二手贷11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703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5年11月10日已连续逾期3期且累计23期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36949.63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9623.34元,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56572.9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

  联系电话: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付明学: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8月23日签订编号为2023二手44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466号。

  据债权人称,您截至2025年11月21日,已连续逾期6期累计16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89303.18元、贷款利息人民币5221.48元,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94524.6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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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龚明亮: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5月15日签订编号为2023二手27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 16291号。

  据债权人称,您截至2025年11月21日,已连续逾期9期累计14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59669.79元、贷款利息人民币9447.16元,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69116.9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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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古再力努尔·娜马尼、亚迪佧尔·艾力布力: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5月11日签订编号为2023开发区二手贷27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352。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5年11月17日,已连续逾期7期累计20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82339.13元、贷款利息人民币35579.75元,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17918.8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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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李为闲: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3月5日签订编号为2024开发区二手贷92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209号。

  据债权人称,您截至2025年11月19日,已连续逾期5期累计5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77494.99元、利息人民币12162.9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89657.9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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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田丽芬、杨飞: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9年2月2日签订编号为A:[二手]字[工商]行[开发区]支行[2019]年[1—3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61号。

  据债权人称,你们截至2025年11月21日,已连续逾期6期累计11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911105.46元、贷款利息人民币27700.81元,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938806.2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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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余正华: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1月14日签订编号为2024开发区二手贷486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746号。

  据债权人称,您截至2025年11月10日,已连续逾期5期累计5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积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49290.24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2866.69元,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862156.9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员助理秦婧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

  联系电话: 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皓(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9202170015)

  债务人、抵押人李皓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0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编号为146170000786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42101号。

  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6年1月6日,尚欠借款本金186626.93元、利息2313.8元、罚息66.39元、复息17.19元,合计189024.31元未偿还。

  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

  (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

  (0991)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红霞(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7803161726):

  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2450万元整,用于进货,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 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同时,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用合法享有的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你与李华、李泳澄、张华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242号。

  现借款已到期,但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亦未向银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你与李华、李泳澄、张华也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12月8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伍拾万元整(¥245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捌仟柒佰捌拾元捌角壹分(¥698780.81);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5年12月8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7.85‰;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陆仟伍佰叁拾元整(¥6530.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付文杰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是否承担了担保责任。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付文杰

  联系电话:15699055770、0994-8166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红霞(公民身份号码:142601197803161726):

  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900万元整,用于购煤炭,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同时,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自愿用持有的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你与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李红峰、李狮狮、李华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241号]。

  现借款已到期,但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亦未向银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你与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李红峰、李狮狮、李华也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12月8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玖佰万元整(¥9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零贰仟陆佰捌拾柒元肆角捌分(¥402687.48);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5年12月8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0.624999‰;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肆仟零柒拾壹元整(¥4071.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付文杰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是否承担了担保责任。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付文杰

  联系电话:15699055770、0994-8166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华(公民身份号码:142627196806050019):

  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2450万元整,用于进货,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 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同时,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用合法享有的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你与李红霞、李泳澄、张华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242号]。

  现借款已到期,但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亦未向银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你与李红霞、李泳澄、张华也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12月8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伍拾万元整(¥245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捌仟柒佰捌拾元捌角壹分(¥698780.81);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5年12月8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7.85‰;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陆仟伍佰叁拾元整(¥6530.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付文杰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是否承担了担保责任。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付文杰

  联系电话:15699055770、0994-8166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李华(公民身份号码:142627196806050019):

  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900万元整,用于购煤炭,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同时,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自愿用持有的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你与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李红峰、李狮狮、李红霞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241号]。

  现借款已到期,但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亦未向银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你与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李红峰、李狮狮、李红霞也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12月8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玖佰万元整(¥9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肆拾万零贰仟陆佰捌拾柒元肆角捌分(¥402687.48);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5年12月8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0.624999‰;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肆仟零柒拾壹元整(¥4071.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付文杰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市恒昌隆供应链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是否承担了担保责任。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付文杰

  联系电话:15699055770、0994-8166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函

  保证人:张华(公民身份号码:141002199401130048):

  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2450万元整,用于进货,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 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任意还本。同时,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用合法享有的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你与李华、李红霞、李泳澄自愿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242号]。

  现借款已到期,但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息,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亦未向银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你与李华、李红霞、李泳澄也未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12月8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伍拾万元整(¥245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陆拾玖万捌仟柒佰捌拾元捌角壹分(¥698780.81);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5年12月8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7.85‰;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陆仟伍佰叁拾元整(¥6530.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公证工作人员付文杰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阜康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是否承担了担保责任。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付文杰

  联系电话:15699055770、0994-81660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西证执(核)字第326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徐光辉,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911203731

  共同借款人:陈新,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810273984

  借款人徐光辉、共同借款人陈新与贷款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012024121200002479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自2024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12月12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内,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共同借款人自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债务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等还款责任。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出具了《承诺》,并均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西证内经字第8149号]。

  上述贷款截至2025年10月9日已欠息逾期,已构成违约。

  现贷款人新疆建新成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偿还截至2025年12月29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利息叁仟柒佰壹拾元陆角肆分(¥3710.6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柒佰壹拾元陆角肆分(¥153710.64元);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王安东、王艳红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王安东、王艳红

  联系电话:18690876203、13909910192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郭海超(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9508142213)

  债务人、抵押人郭海超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170000951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593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6年1月6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475347.76元、利息4628.63元、罚息18.04元、复息19.36元,合计480013.79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

  (0991)2355271 13899975717 李天军

  (0991)2355271 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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