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4
A+ | a顾客逃单 代驾费平台承担
乌鲁木齐市民鲁先生咨询:2023年5月,我注册成为某平台的代驾司机。根据与平台的协议,客户交纳订单费后,平台扣去订单佣金,剩余费用转至我的银行账户。在代驾期间,有4名顾客逃单,580元代驾费未付。后来,我因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被投诉,平台强制终止我的服务资格。请问,我能要求平台支付顾客逃单的代驾费吗?
晓法:你可以要求平台支付该笔费用。根据与平台的约定,你收取代驾服务费的渠道是平台转付。因顾客逃单产生的损失,要求代驾司机自行追索逃单费用或是承担相应损失,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平台与乘客之间成立运输合同,而平台与代驾司机之间更接近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即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平台公司拒绝支付代驾费用于法无据。
业主抢行被电动门撞伤 物业公司无责
阜康市民严先生咨询:去年5月的一天,我骑电动自行车出小区大门时,看到电动门正缓慢关闭,就加速通过,然而还是没赶上,车轮撞上电动门。我从车上摔下,造成腰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我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在电动门上安装警示标志,保安也没有及时阻止我,才让我发生意外。请问,我能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吗?
晓法:“伤者并不必然有理”,有理的前提是有据,即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你作为小区业主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小区大门运行方式以及强行穿行存在的安全风险,却未下车采取刷门禁卡或按开门按钮等正规操作,在大门已经处于自动关闭过程中强行骑车通过,被大门撞倒完全是自身不当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你应自行承担责任。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睿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 新疆多地推行春假 打造“行走的成长课堂”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暨省级领导读书班举行
- 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