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行驶中掐司机脖子 男子妨害安全驾驶获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4
A+ | a本报沙湾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丁健 谢培艺)高速公路上,客运车辆正在行驶中,乘客竟掐住了司机的脖子。近日,沙湾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2024年11月的一天,新疆某运输公司司机苏某驾驶客车行驶在G30高速公路上,朱某等多名乘客乘坐该车。其间,朱某因下车地点及车费问题与苏某起了争执,情绪激动的朱某突然掐住苏某的脖子并推搡,导致方向盘失控、客车发生摇晃偏移。苏某紧急刹车,将车停靠至高速公路应急车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5年12月,沙湾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朱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追悔莫及。
沙湾市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在客车行驶中掐驾驶人脖子,导致车辆摇晃偏移,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结合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来,对此类行为的打击有了更明确、更有力的法律依据。”承办法官解释说,公共领域包括公交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因其乘载着众多乘客,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是保障乘客和道路安全的基石。发生司乘冲突时,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广大群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遵守秩序,文明乘车。若与司乘人员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意气用事或采取过激甚至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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