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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13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赵培军(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203167259)
债务人、抵押人赵培军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3年2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35675号]。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0月22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298847.38元、利息41464.14元,拖欠本金的罚息9441.38元,应收利息的罚息5767.6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5520.57元(大写:叁拾伍万伍仟伍佰贰拾元伍角柒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1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贾元平、贾豆豆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49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979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1月10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4期且累计14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458617.31元、利息19326.59元,本息合计477943.9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联系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帕提古力·阿不都、KENZHEBAEV ISANBAI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450000元,并于2014年11月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20272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1月3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27期且累计105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313062.25元、利息42934.13元,本息合计355996.38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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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周忠平、周新卫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540000元,并于2014年2月14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576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1月6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47期且累计51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369687.89元、利息78785.42元,本息合计448473.31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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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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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任德林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363000元,并于2013年11月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9836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1月12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7期且累计78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299800.91元、利息24832.92元,本息合计324633.83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联系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劼
债务人(共同借款人):李长寿、满小华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520000元,并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074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1月10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4期且累计15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475074.30元、利息20022.98元,本息合计495097.28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联系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849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安平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卫遂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陈安平、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卫遂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签订了编号为(2011)新银房贷字第684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乌证内经字第015155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11月1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于2025年11月26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6431.8元、利息人民币1784.47元、罚息及复利人民币93.94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12月3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联系电话:0991-2830468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6年1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唐文山,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404034615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丽,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510154528
你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654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2016)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6513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4179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至2025年11月13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捌角伍分(小写:244999.85元)、利息人民币肆仟陆佰伍拾捌元陆角玖分(小写:4658.69元)、罚息人民币叁拾伍元贰角伍分(小写:35.25元)、复利人民币伍拾柒元陆角柒分(小写:57.67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柒佰伍拾壹元肆角陆分(小写:249751.46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偿付自2025年11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本处工作人员杨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联系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3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新疆花果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901095622)、杨长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406249014)、唐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8602202513)、马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2828199004011123):
我行与借款人、质押人新疆花果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抵押人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王英、杨长江、唐龙、马丽于2024年5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2年借字第090015-2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22年5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2022年高保字第090015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我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098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5年5月,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如期偿还编号为2022年借字第090015-2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故向我行申请贷款展期,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各方经协商一致,于2025年5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5年展字第01688614的《贷款展期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展期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整,展期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25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062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贷款展期后,2025年12月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经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各方协商,同意追加基于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幸福西北嘉园项目代建合同》中,现实和未来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496921793元作为出质物,为编号为2025年展字第01688614的《贷款展期合同》项下展期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由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笔展期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行与出质人、保证人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晟于2025年12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5年保字第01688621的《担保合同》,借款人及出质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6)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58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贷款展期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为2025年展字第01688614的《贷款展期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利息,根据编号为2022年借字第090015-2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2.3款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6年1月3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1588021.78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为2022年借字第090015-2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即截至2026年1月3日,我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人民币46,632,259.72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4,99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642,259.72元)。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026年1月13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新疆丫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英(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901095622)、杨长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406249014)、多里坤·乌斯满(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704152114)、努祖克·吾斯曼(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606071843):
我行与借款人新疆丫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抵押人新疆祥汇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王英、杨长江、多里坤·乌斯满、努祖克·吾斯曼于2024年5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2年借字第090017-2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2年高保字第090017-1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我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借款人及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875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5年5月,借款人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如期偿还编号为2022年借字第090017-2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故向我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各方经协商一致,于2025年5月6日签订了编号为2025年展字第01688613的《贷款展期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展期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整,展期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25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061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贷款展期后,2025年12月,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经贷款人、借款人及担保人各方协商,同意追加基于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石化新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幸福西北嘉园项目代建合同》中,现实和未来产生的全部应收账款496921793元作为出质物,为编号为2025年展字第01688613的《贷款展期合同》项下展期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由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该笔展期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行与出质人、保证人新疆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晟于2025年12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5年保字第01688620的《担保合同》,借款人及出质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6)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55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贷款展期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为2025年展字第01688613号的《贷款展期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利息,根据编号为2022年借字第090017-2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2.3款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6年1月3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1588021.85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为2022年借字第090017-2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即截至2026年1月3日,我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人民币46,632,259.79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4,99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642,259.79元)。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新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2026年1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肉孜·吾马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8912050914)
阿尔孜古力·喀吾力,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909031849)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黄河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0046055503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81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9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债务人在合同借款期限内已连续逾期17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2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16197.22元、利息21917.84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162.68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127.98元,本息合计440405.7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0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木那万尔·苏来曼(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9909220724)
你于2023年9月15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23二手1055《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717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木那万尔·苏来曼于2023年9月15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520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0月16日以邮寄、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6日,贷款已连续逾期9期(累计17期),债务人尚欠本金508608.24元、利息13064.91元,合计521673.15元及自2025年10月17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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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肉先古丽·买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909071849)
你于2023年8月23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23二手947《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885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肉先古丽·买买提于2023年8月23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370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0月17日以邮寄、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7日,贷款已连续逾期6期(累计10期),债务人尚欠本金359496.78元,利息6060.3元,合计365557.08元及自2025年10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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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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