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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9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艾合买提·亚森(男,1967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709045517)
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古早努力·艾伯都拉(女,1971年3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103063340)
债务人、抵押人艾合买提·亚森、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古早努力·艾伯都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于2014年5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工]行[北京路]支行[2014]年[北家居消费0429]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12470号。
根据前述《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艾合买提·亚森、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古早努力·艾伯都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截至2025年11月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464.65元、利息人民币662.7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27.3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兴发(男,1979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909090652)
债务人、抵押人王兴发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于2013年11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工]行[北京路]支行[2013]年[北二手房1007]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675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兴发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截至2025年11月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2292.25元、利息人民币8601.1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0893.3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肖红燕(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410301628)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0年7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L-YF-01-2010-0033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0)新证经字第2120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9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债务人自2024年6月3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已连续逾期17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6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19763.64元、利息4665.03元、罚息933.08元,合计125361.7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0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思远(女,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7203010085)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奇台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17070200044497703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97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4.50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债务人自2023年2月10日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6月26日已连续逾期15期、累计逾期15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26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62788.83元、利息21897.69元、罚息1764.72元,共计486451.2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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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周邦贵(男,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912282230)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117076200081991233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620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7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债务人在合同借款期限内已连续逾期19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2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50113.24元、利息31996.05元、拖欠本金的罚息724.82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419.85元,本息合计584253.9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0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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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9日
公 告
致广大消费者朋友:
胥某某通过某网站以240-260元/瓶的低价批量购入假冒五粮液白酒,随后以高价对外销售,利用正品与假货的巨大价差赚取高额利润。截至案发,其累计销售10件共60瓶假冒白酒,销售总额达51820元。经五粮液注册商标代理人鉴定,涉案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胥某某在明知商品为假冒的情况下仍对外销售,不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新疆消保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下,于2025年7月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同年9月,本案开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胥某某向广大消费者公开道歉以及承担77730元赔偿金。
目前,胥某某退还的赔偿金已汇入公证处提存账户。
为切实实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立法价值,根据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 31民初 23 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现启动受损消费者领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申报领取程序,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1、从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胥某某处购买五粮液白酒的消费者(产品名称:五粮液白酒 ,商标:五粮液、型号规格:500ML、酒精度52度 、浓香型,出厂批号:85246224、出厂日期:2017年1月4日 ),须提交购买凭证、支付凭证。
2、从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所购买的五粮液白酒(产品名称:五粮液白酒 ,商标:五粮液、型号规格:500ML、酒精度52度 、浓香型),被公安机关作为证据扣押的五粮液白酒,须提交购买凭证、支付凭证以及公安机关扣押证明。
二、申报途径(2种,含现场申报方式或邮件申报方式):
1、现场申报
消费者持合法购买凭证(能够证明购买白酒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购买时间、购买金额的有效凭证)、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到新疆消保委(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00号楼803 室)进行现场申报审核登记。
2、邮寄申报
消费者将持有的合法购买凭证(能够证明购买白酒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购买时间、购买金额的有效凭证)、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申报。
使用邮寄申报的消费者,请提前与新疆消保委取得电话联系,沟通确认相关信息,确保申报材料齐全、有效。同时,为保障审核工作的准确性与严肃性,确有必要时,请申报人在申报期限内到现场进行核实。
三、申报期限:自2025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20日止,消费者需在此期限内完成申报,过期不再受理。
四、审核程序:从公告之日起,新疆消保委协同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对申报凭证进行审核统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报期限届满后,通过公证处提存账户支付到申报人银行账户。
五、赔付原则和标准:本次公告期间申报的消费者,经审核确认后,按照经审核合格的有效申报凭证,以消费者购买以上产品的支付金额进行赔付。
六、救济途径:如有消费者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七、法律责任:消费者应对提交的申报凭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审核工作全面完成后,在款项正式支付前,将严格向社会发布拟赔付名单及对应金额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障赔付工作全程公开、公正、透明。
咨询电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0991-2318315;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0991-2312246。
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00号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803室,邮编:830002。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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