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为啥会把遗产留给“外人”
分类:1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9
A+ | a近年来,不少老人选择“遗赠扶养”,因房产“外流”遭“手足”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遗嘱、遗赠扶养案件243件,2025年较2024年增长44.2%,呈现显著增长趋势。
不久前,王红英老人去世,将房产遗赠给保姆的孙子,引发一场风波。当年,王红英的父亲在去世前将保姆李慧留下,让她继续照看患有精神疾病的小女儿王红英。此前,相关单位曾协调亲属对王红英的照料事宜,可她的亲姐姐们纷纷推脱。无奈,李慧带着王红英回乡,照料她20余载。
但近年来,王红英平静的生活被打破。她的外甥到法院,想要争取做她的法定监护人。王红英给相关单位写信:“我现在神志清醒,能做力所能及的事,无需监护人。”
这些年,王红英与李慧以姐妹相称,王红英对李慧满是依赖之情。王红英去世后,将房产遗赠给李慧的孙子。对此,王红英的姐姐质疑:妹妹患精神疾病,不具备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原来,王红英生前在北京一老年人服务中心写下自书遗嘱:自己死后,将房产留给李慧的孙子。该中心视频记录了立遗嘱全过程:王红英思路清晰,自主阅读遗嘱内容,还与工作人员交流细节。
在无证据证明王红英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记者从近期发生的多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中了解到,独居老人选择与“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存在多方面原因:配偶、子女已先后去世,或子女到外省市乃至国外工作定居,身边缺乏至亲之人的陪伴和照顾;其兄弟姐妹年老体衰,无力照料;远亲来往少,没感情,缺乏信任;未找到合适的养老机构,或对相关服务不满意。
北京一中院法官朱一峰认为,目前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与赡养义务人范围不匹配,一些人不照顾自己年老患病的兄弟姐妹,却有权继承其遗产,引发许多继承纠纷。“无子女独居老人孤苦伶仃,但依现行法律规定,其兄弟姐妹对其无赡养义务;而兄弟姐妹又是民法典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子女独居老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过世,排在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有权继承其遗产,若他们先于无子女独居老人去世,其子女也能代位继承老人的遗产。但这些人没有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可能根本就未曾扶养过也不愿照料老人。”
“不来照顾我,还要我的遗产!”不少老人也正因如此,才与保姆签下遗赠扶养协议。对此,朱一峰呼吁,应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将无子女独居老人的兄弟姐妹明确列入赡养义务人的范围。
据1月8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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