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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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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中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士宾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禹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李慎言(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907263015)、梁娜(女,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209195129)、王光辉(男,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302114758)、宋安芳(女,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8510198523):
我行与借款人中禹贸易有限公司及抵押人、保证人上海嘉士宾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质人中禹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保证人中创尊汇集团有限公司、李慎言、梁娜、王光辉、宋安芳于2025年2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5年借字第01911702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5年保字第01911702号的《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壹亿伍仟玖佰玖拾伍万元整(小写:159950000.00元),用于购货。借款期限自2025年2月17日起至2028年2月16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质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234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为2025年借字第01911702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2.3款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9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4477121.73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为2025年借字第01911702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即截至2025年12月29日,我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人民币164,327,121.7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59,850,000元,利息人民币4,477,121.73元)。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8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新疆吉瑞思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霄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盛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上海百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禹贸易有限公司、李慎言(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907263015)、朱安禹(女,台湾居民证:830000198106190043)、袁进(男,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8312226413)、郑丽娟(女,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402134520)、茅孝东(男,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403270311)、张峰(男,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612243813):
我行与借款人新疆吉瑞思贸易有限公司及抵押人上海霄松实业有限公司、质押人茅孝东、张峰、保证人上海盛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上海百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禹贸易有限公司、李慎言、朱安禹、袁进、郑丽娟于2023年7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010078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保字第010078号的《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壹亿肆仟肆佰万元整(小写144000000.00元),用于归还2019年借字第010083-3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质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670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010078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2.3款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9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9623263.3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010078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即截至2025年12月29日,我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人民币153373263.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44000000元;利息人民币9623263.3元)。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8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新疆世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嘉士宾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慎言(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907263015)、李振康(男,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6710025319)、温花(女,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607212523)、陈宋(男,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6508075339):
我行与借款人新疆世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抵押人上海嘉士宾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质押人李振康、温花、陈宋、保证人李慎言于2024年3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4年借字第01911704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4年保字第01911704号的《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亿肆仟捌佰万元整(小写248000000.00元),用于归还2021年借字第010025-3号、2021年借字第010025-4号合同项下所欠债务。借款期限自2024年3月6日起至2027年3月5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质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291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为2024年借字第01911704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2.3款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9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16592112.58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为2024年借字第01911704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即截至2025年12月29日,我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人民币264441112.58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47849000元;利息人民币16592112.58元)。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8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新疆诺威森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守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翩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赞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荟晤实业有限公司、李慎言(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907263015)、陈海思(男,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7711283030):
我行与借款人新疆诺威森商贸有限公司及抵押人上海守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翩梵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赞仁实业有限公司、质押人上海荟晤实业有限公司、保证人李慎言、陈海思于2025年2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5年借字第01911701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5年保字第01911701号的《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壹亿肆仟伍佰万元整(小写145000000.00元),用于购货。借款期限自2025年2月14日起至2028年2月13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质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531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为2025年借字第01911701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2.3款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29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4965454.89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为2025年借字第01911702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即截至2025年12月29日,我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人民币149865454.89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44900000元;利息人民币 4965454.89元)。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布艾洁尔·克尤木、阿不都艾力·库尔班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400000元,并于2014年11月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18360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2月3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9期且累计逾期22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238252.17元,利息14775.77元,本息合计253027.94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联系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8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詹荣(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710301026)
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韩秉勤(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310100398)
债务人、抵押人詹荣、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韩秉勤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于2015年8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工]行[北京路]支行[2015]年[北二手房023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051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詹荣、共同债务人(抵押物共有人)韩秉勤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截至2025年11月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3671.69元,利息人民币3821.5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7493.24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联系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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