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千万别有这些“神操作”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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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于理不合,更是触碰法律红线、扰乱司法秩序,于法难容。

  转账证据是P的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杨韫 周宏伟)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时,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该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刘丽与吴谷是夫妻关系。此前,吴谷与案外人王某因借款纠纷经法院民事调解结案,吴谷需向王某归还借款。

  刘丽认为丈夫吴谷与王某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于2025年7月将吴谷诉至乌市水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

  开庭前,吴谷提交相关转账证据。

  庭审中,刘丽指出该转账记录涉嫌篡改。由于吴谷未出庭应诉,其诉讼代理人当庭联系他核实情况。吴谷坚称证据是真实的,直到诉讼代理人告知“你妻子调取了银行流水”,吴谷才承认自己P图伪造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定,吴谷在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吴谷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主张其提交证据时“误操作”“无主观恶意”,且证据未被法庭采纳,请求从轻或免除处罚。

  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刘丽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目的在于审查吴谷与案外人王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生效民事调解书是否错误,是否损害刘丽合法权益。虽然吴谷辩称“无主观恶意”,但他多次坚称证据真实,其提交的转账凭证经刘丽质证并被指伪造后仍不承认,直至得知刘丽调取银行流水后才承认篡改事实。吴谷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导致人民法院需投入额外司法资源核查证据真伪,拖延案件审理进程,干扰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正常审查,违背诉讼参与人应秉持的诚信原则,符合“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应当给予司法处罚。

  近日,乌市中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聊天记录系“删减版”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时删减了于己不利的聊天记录,被当庭拆穿。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对原告作出训诫并罚款的司法惩戒决定,判令被告支付相应货款。

  某海产公司经营水产销售业务。2021年12月起,乔先生陆续在该公司购买水产品,双方通过微信不定期对账、催款、付款。后来,因乔先生未结清货款,某海产公司将乔先生诉至宝山区法院,请求判令乔先生支付货款。

  某海产公司庭前向法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乔先生累计欠付货款13万余元,某海产公司多次催讨,乔先生未曾提出异议,仅希望延长付款期限。某海产公司表示,乔先生对欠款金额均认可,仅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无力付款,双方对涉案金额无争议。

  庭审中,乔先生辩称,某海产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实,其存在将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进行删减的行为。双方微信对账时,自己曾对一部分欠款提出过异议,并且还陆续通过微信向某海产公司支付货款3万余元,现在仅欠8万余元货款,并向法庭出示双方微信聊天全部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乔先生确实在微信聊天中对货物的单价、重量、免赔率等影响货款金额的因素提出过异议,并支付过部分货款。但某海产公司将上述内容及转账记录予以删除,仅摘选了对其有利的部分作为证据提交。该行为属于变造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宝山区法院依法对某海产公司作出训诫并罚款的司法惩戒决定。决定作出后,某海产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上海二中院复议维持原决定。

  对买卖合同纠纷,宝山区法院依据认定事实,扣除乔先生所提异议中的合理部分,判令乔先生支付某海产公司货款8万余元。 据《人民法院报》

  水电表照片“豆包”做

  近日,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对原告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法予以训诫。

  2024年5月,李某与熊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及租金,明确后半年租金须于2025年3月前付清。租期届满后,因熊某未支付后半年租金及水电费,李某将其诉至法院,并委托女儿董某代理诉讼。

  庭审中,李某未能提供熊某欠缴水电费的有效凭证。董某当庭称熊某系该房屋首位租客,所有水电费均由其产生,并承诺庭后补交租期前后水电表照片作为佐证。然而,董某提交的照片中赫然带有“豆包AI生成”的水印,引起法官警觉。

  法官进一步核查发现,董某关于水电表使用情况的陈述前后矛盾:起初称水电表为单独使用,后在追问下改口承认房屋为“一梯两户”,两户共用同一水电表。面对法官质询,董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伪造证据,并向法庭补交了真实照片。

  法官对董某进行严肃的法治教育,明确指出,利用AI技术生成照片作为诉讼证据,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涉嫌妨害诉讼秩序。鉴于董某在调查中主动坦白、及时纠正错误,法院决定以训诫方式处理,督促其深刻认识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切实增强诉讼诚信意识。同时,法院对董某提交的伪造证据不予采信,将根据真实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据“齐鲁晚报”微信公众号

  延伸阅读

  名词解释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要承担什么后果?

  法官说法

  未构成犯罪

  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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