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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5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瓦热斯·许库尔(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9809101437)
你于2024年3月25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24二手房1955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701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瓦热斯·许库尔于2024年3月25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480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0月17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7日,贷款已连续逾期9期(累计15期),债务人尚欠本金474129.2元、利息12559.79元,合计486688.99元及自2025年10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麦迪娜木·喀斯木(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9710140841)
你于2024年7月23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2024二手房3583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174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麦迪娜木·喀斯木于2024年7月23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350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10月16日以邮寄、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6日,贷款已连续逾期4期(累计7期),债务人尚欠本金344177.8元、利息3477.39元,合计347655.19元及自2025年10月17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5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彩萍:
借款人(抵押人)王彩萍(女,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402261824)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的负责人刘光忠于2020年3月2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北京路]支行[2020]年[363]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527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3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20日至2040年4月20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约定连续违约17期、累计违约17期,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1月3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19471.21元、利息人民币15972.3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5443.52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丁箭枫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 丁箭枫
电话:17799711886、1779971191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6年1月5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何妮:
借款人、抵押人何妮(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109163329),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1042500007049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980号公证书。
现由于你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及时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2月29日,贷款逾期8期,累计欠款本金592985.26元(伍拾玖万贰仟玖佰捌拾伍元贰角陆分)、利息22271.82元(贰万贰仟贰佰柒拾壹元捌角贰分),共计欠款615257.08元(陆拾壹万伍仟贰佰伍拾柒元零捌分)。现根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的约定,你已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我行宣布提前收回编号为2021042500007049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具体为:2021年4月25日在我行办理的670000元(陆拾柒万元整)贷款,合同到期日为2041年4月25日]项下的贷款,通知你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5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陆明富:
借款人、抵押人陆明富(男,公民身份号码:652524197510092412),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1032900023080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110号公证书。
现由于你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及时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2月29日,贷款逾期19期,累计欠款本金326322.23元(叁拾贰万陆仟叁佰贰拾贰元贰角叁分)、利息17795.88元(壹万柒仟柒佰玖拾伍元捌角捌分),共计欠款344118.11元(叁拾肆万肆仟壹佰壹拾捌元壹角壹分)。现根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的约定,你已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我行宣布提前收回编号为2021032900023080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具体为:2021年3月30日在我行办理的453000元(肆拾伍万叁仟元整)贷款,合同到期日为2031年3月30日]项下的贷款,通知你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5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马若晗:
借款人、抵押人马若晗(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802091849),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1071200017050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228号公证书。
现由于你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及时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2月29日,贷款逾期29期,累计欠款本金283822.44元(贰拾捌万叁仟捌佰贰拾贰元肆角肆分)、利息11037.29元(壹万壹仟零叁拾柒元贰角玖分),共计欠款294859.73元(贰拾玖万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柒角叁分)。现根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已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我行宣布提前收回编号为2021071200017050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具体为:2021年7月13日在我行办理的300000元(叁拾万元整)贷款,合同到期日为2051年7月13日]项下的贷款,通知你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5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唐玉省、郭芳俊:
借款人、抵押人唐玉省(男,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604160738),郭芳俊(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7904203525),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203110000303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022号公证书。
现由于你们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及时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2月29日,贷款逾期8期,累计欠款本金875768.86元(捌拾柒万伍仟柒佰陆拾捌元捌角陆分)、利息17227.09元(壹万柒仟贰佰贰拾柒元零玖分),共计欠款892995.95元(捌拾玖万贰仟玖佰玖拾伍元玖角伍分)。现根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的约定,你们已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我行宣布提前收回编号为2022031100003034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具体为:2022年3月11日在我行办理的990000元(玖拾玖万元整)贷款,合同到期日为2041年3月11日]项下的贷款,通知你们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5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叶恒铭:
借款人、抵押人叶恒铭(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805296538),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06230000209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216号公证书。
现由于你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及时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2月29日,贷款逾期21期,累计欠款本金565635.61元(伍拾陆万伍仟陆佰叁拾伍元陆角壹分)、利息55134.22元(伍万伍仟壹佰叁拾肆元贰角贰分),共计欠款620769.83元(陆拾贰万零柒佰陆拾玖元捌角叁分)。现根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的约定,你已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我行宣布提前收回编号为202006230000209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具体为:2020年6月24日在我行办理的590000元(伍拾玖万元整)贷款,合同到期日为2050年6月24日]项下的贷款,通知你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5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
周秀梅:
借款人、抵押人周秀梅(女,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6605088163),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21031900015081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416号公证书。
现由于你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及时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25年12月29日,贷款逾期28期,累计欠款本金825868.92元(捌拾贰万伍仟捌佰陆拾捌元玖角贰分)、利息86956.85元(捌万陆仟玖佰伍拾陆元捌角伍分),共计欠款912825.77元(玖拾壹万贰仟捌佰贰拾伍元柒角柒分)。现根据《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的约定,你已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我行宣布提前收回编号为2021031900015081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具体为:2021年3月19日在我行办理的990000元(玖拾玖万元整)贷款,合同到期日为2030年3月19日]项下的贷款,通知你归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特此通知!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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