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出售”学区房 母女反目上法庭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1-05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汪欢
退休老人梁某拥有一套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中学学区房,价值约150万元。
2018年10月,梁某与3个女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学区房无偿赠与她们,并过户至长女许某名下;梁某拥有居住权,待梁某去世之后,3个女儿将房屋按市场价变现,房款均分。
当年11月,梁某与许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转让价为30万元,远低于市场价。但房屋过户后,许某未向母亲梁某支付购房款。
一个月后,梁某出具打印遗嘱,再次明确房屋过户至许某名下的目的是“百年后3个女儿平分财产”,并约定了出售或折价分配的具体方式。
此后几年,梁某和许某因房屋及家事产生矛盾,母女反目。梁某认为房屋过户并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于2025年将许某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许某返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除许某外,二女儿和三女儿均认可梁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许某辩称,房屋转让行为合理合法,自己拥有房屋合法产权;梁某主张合同无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梁某与3个女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梁某的遗嘱,再结合合同约定中远低于市场价的成交价格和许某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形,可以认定梁某与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其主要目的是掩盖梁某向3个女儿赠与涉案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双方于2018年11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确认梁某与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许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梁某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梁某名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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