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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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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尹帅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200005054715)

  保证人:乌鲁木齐金瑞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高文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2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23100080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16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40000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4年8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已连续逾期15期,累计17期。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3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916634.75元、逾期利息41471.42元、罚息1761.09元,贷款本息合计959867.26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5年10月30日);偿付自2025年10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甄西颖(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9507066610)

  保证人:新疆中航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7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10202310001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24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70000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5年6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已连续逾期5期,累计14期。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47400.17元、逾期利息8794.95元、罚息102.96元,贷款本息合计656298.08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5年10月10日);偿付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杨君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巧

  借款人(抵押人)杨君(公民身份号码:142223198902193011),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巧(公民身份号码:142223199102063029)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1年8月17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年二手137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贷款金额32万元整,贷款期限2021年10月8日起至2041年10月8日止,贷款发放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696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5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1期,累计逾期14期,合计欠款295615.48元,其中贷款本金286078.82元、利息9536.66元。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在借款合同期间内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现贷款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王嵬(公证员)

  电话:13999906558、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国华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紫婷

  借款人(抵押人)刘国华(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808030434)、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张紫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200011171563)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2024年二手2078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承诺书》,贷款金额54万元整,贷款期限2024年5月6日起至2054年5月6日止,贷款发放日期为2024年5月6日,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642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5日,贷款已连续逾期12期,累计逾期14期,合计欠款552635.18元,其中贷款本金535068.77元、利息17566.41元。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在借款合同期间内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现贷款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王嵬(公证员)

  电话:13999906558、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伟

  借款人(抵押人)张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112021516)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1年8月17日签订了编号为2021年二手1372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贷款金额42万元整,贷款期限2021年10月8日起至2051年10月8日止,贷款发放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697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5日,贷款已连续逾期9期,累计逾期13期,合计欠款404792.95元,其中贷款本金395374.70元、利息9418.25元。借款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间内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现贷款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王嵬(公证员)

  电话:13999906558、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3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尔肯江·喀迪尔

  借款人(抵押人)艾尔肯江·喀迪尔(公民身份号码:653022199109050013)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4年10月29日签订了编号为2024年一手580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贷款金额48万元整,贷款期限2024年10月29日起至2054年10月29日止,贷款发放日期为2024年10月29日,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290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2月5日,贷款已连续逾期7期,累计逾期11期,合计欠款483462.22元,其中贷款本金474665.64元、利息8796.58元。借款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间内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现贷款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王嵬(公证员)

  电话:13999906558、0991-3657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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