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财产,拒不履行?看法院如何破解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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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恰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何淑蓉)12月23日,乌恰县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宣判。被告人苏某因在民事判决生效后,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被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4个月。

  该案缘起于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苏某向张某支付车辆租金、违约金及相关案件费用共计9.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苏某未主动履行,张某向乌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苏某名下的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并成功执行1085.41元。初步调查显示,苏某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苏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采取了一系列规避执行的行为。为躲避法院查控,苏某长期借用王某、赵某的微信及财付通账户进行日常收支,包括频繁出入娱乐场所、酒店、高档餐厅等。苏某还通过他人账户收取了一笔1.3万元的项目介绍费。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苏某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却故意隐匿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执行法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成功固定苏某上述规避执行的证据,认为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案件进入刑事审查程序前后,苏某的亲属主动代其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了4万元执行款,并就剩余债务的履行提供了担保。今年8月4日,张某与苏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款项于2026年12月30日前付清,张某对苏某表示谅解。同日,苏某以类似方式,就其在乌恰县法院涉及的另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与申请执行人杨某达成和解。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表示认罪认罚。乌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亲属代为部分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获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依法判决,再次告诫所有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必须自觉、及时、全面履行。试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可能触犯刑法,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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