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9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解浩,男,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501053010
王静,女,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70207122X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于2017年5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66020120170019595《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第9766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9万元整,贷款期限20年。债务人自2025年1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2025年7月已连续6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5年7月2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69317.04元、逾期利息10022.16元,贷款本息合计609339.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苗述兵,男,(身份证号:652301197709035532):
你(们)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于2018年9月2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18092700000006《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178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苗述兵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00元(贰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38年11月20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5年5月起未按期还款,至今已逾期188天,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11月21日登报公告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截止到2025年11月2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230242.84元(贰拾叁万零贰佰肆拾贰元捌角肆分),欠利息4499.33元(肆仟肆佰玖拾玖元叁角叁分),本息合计欠款234742.17元(贰拾叁万肆仟柒佰肆拾贰元壹角柒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
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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