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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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约尔妮萨·伊米提、居马克·艾肯木、古丽赛乃姆·伊米提、热孜宛古丽·克热木诉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资一案(轮劳人仲字[2025]187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约尔妮萨·伊米提与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9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约尔妮萨·伊米提支付拖欠工资25390元。三、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约尔妮萨·伊米提支付经济补偿金15750元。 四、确认申请人居马克·艾肯木与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9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五、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居马克·艾肯木支付拖欠工资20650元。六、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居马克·艾肯木支付经济补偿金22999.95元。七、确认申请人古丽赛乃姆·伊米提与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9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八、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古丽赛乃姆·伊米提支付拖欠工资20160元。九、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古丽赛乃姆·伊米提支付经济补偿金15750元。十、确认申请人热孜宛古丽·克热木与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9月1日-2025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十一、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热孜宛古丽·克热木支付拖欠工资24150元。十二、被申请人新疆巴州天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热孜宛古丽·克热木支付经济补偿金24283.84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

  王鹏,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9110011014

  你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于2014年4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6602012014001796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704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0万元整,贷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4年7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止2025年7月已连续13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5年7月2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08158.11元、逾期利息15906.93元,贷款本息合计424065.0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7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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