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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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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债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虎(公民身份号码:654322198301050710)

  保证人:新疆民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如(原法定代表人:吕大伟)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1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2210006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48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40000元,借款期限30年。债务人自2025年6月5日起陆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已连续逾期6期,累计6期。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1月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98631.23元、逾期利息11506.35元、罚息175. 65元,贷款本息合计710313. 23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5年11月5日):偿付自2025年11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董军红(女,身份证号码:622424198109012221)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腊贵龙(男,身份证号码:642223198010013036)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183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6148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10000元,借款期限10年。截至2025年11月9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0期,连续逾期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1月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0406.61元、逾期利息426.49元、逾期罚息9.47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0842.57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刘强(男,身份证号码:622628199003082695)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817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1209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45000元,借款期限20年。截至2025年11月9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54期,连续逾期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1月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64623.02元、逾期利息2261.59元、逾期罚息41.05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66925.6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9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江龙(男,身份证号码:620422198906091116)

  保证人:五家渠千和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610391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1762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10000元,借款期限20年。截至2025年11月9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66期,连续逾期3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1月9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69092.62元、逾期利息22776.99元、逾期罚息2579.24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94448.8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9日

  核债通知

  杨冬玲(女,身份证号码:650121198604183720)

  你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081400000020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证经字第1447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杨冬玲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0元(肆拾贰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38年8月16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2年11月起未按期还款,至今已逾期1100天,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11月21日登报公告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截至2025年11月2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69511.1元(叁拾陆万玖仟伍佰壹拾壹元壹角)、利息60447.14元(陆万零肆佰肆拾柒元壹角肆分),本息合计欠款429958.24元(肆拾贰万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贰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11月2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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