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事服务“缩水”,违约还是欺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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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杨娜 李竟男

  承诺的媒体宣传不见踪影,荣誉证书迟迟未发,生态林认养手续“悬空”……一场以“挑战沙漠、认养绿洲”为卖点的商界精英沙漠赛事,却在赛后让参赛者感到服务严重“缩水”。参赛者认为遭遇欺诈,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经营者辩称核心服务已完成。近日,尉犁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清晰划分“部分违约”与“商业欺诈”的法律界限。

  案情

  2018年9月,广东深圳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社交平台大力推广某沙漠挑战赛宣传信息,宣传内容极具吸引力:参赛者可获得“绿洲捍卫者荣誉证书”、一亩黑枸杞生态林认养权、高额人身意外保险以及珍稀野生黑枸杞产品等10余项权益,赛事将由多家媒体报道。消费者王某被该宣传内容打动,以众筹方式支付1.68万元参赛费并完成沙漠徒步挑战。

  赛事结束后,王某发现上述承诺并未兑现:媒体报道杳无音信,荣誉证书和认养手续没有下文,保险并未购买,就连收到的珍稀野生黑枸杞产品,实际价值也与描述相去甚远。王某认为,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商业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深圳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退还1.68万元参赛费,并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

  判决

  法院查明,该公司已履行组织沙漠徒步,提供住宿、饮水、医疗保障及发放部分纪念品等核心合同义务,王某参与徒步体验的主要目的已实现。在媒体支持、荣誉证书、生态林认养、购买保险及部分礼品价值等方面,该公司确实存在服务内容减少、标准降低的情况,属于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算瑕疵履约。

  法院认为,王某与该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该公司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发布的宣传内容具体明确,包含服务项目、权益保障等关键条款,足以影响消费者决策,构成合同要约;王某付款参赛,双方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宣传内容应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业欺诈的认定需满足“经营者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核心要件。本案中,该公司并未虚构赛事本身,也未拒绝履行核心服务,主观上难以认定为故意欺骗,因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欺诈,不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考量该公司未履行部分对整体合同的影响、服务价值比例及合同目的实现程度,判决深圳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王某退还部分参赛费用840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

  该案的判决不仅解决了具体纠纷,更为类似服务合同履约边界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消费者选择旅游、健身、教育培训等预付式或承诺式服务时,应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宣传资料、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标准及违约责任。

  经营者宣传营销应当真实、准确、可行,不可为招揽客户而夸大其词或作出无法兑现的承诺。合同一经成立,经营者即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义务,任何“打折”履约、擅自缩减服务内容的行为,均可能构成违约,将面临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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