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防盗为名“偷拍”顾客涉侵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6

A+  |  a

  最近有消费者反映,在优衣库不同门店内,“走到哪都能被认出和提防”,怀疑自己被店员“偷拍”标记成小偷。还有优衣库前员工出示其留存的“疑似小偷的顾客照片”相册录屏,既有从公共视频截出的顾客正脸图,也包括用手机降低视角抓拍的背影,还会用红框标出背包等顾客随身携带的物件。

  那么,商家以防盗为名“偷拍”消费者,并将公共视频照片发到社交平台,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苟博程律师表示,优衣库作为商家,虽有权在经营场所安装电子探头以防范盗窃,但防范的目的应限于威慑不法行为、记录公共区域异常情况,而非针对特定消费者进行“有罪推定”式的跟踪、拍摄。部分门店未告知消费者“偷拍”行为,更未取得其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知情同意”的规定。其针对性拍摄、过度聚焦、将消费者标记为小偷及可疑人员的歧视性对待,并在内部群聊中传播相关照片,甚至让照片在一定范围内流传等行为,已超出合理边界,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商家在维护公共安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更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权益。消费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12月24日《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