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5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祁翠翠(女,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408172427)
保证人:新疆君豪皮革城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奇台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17070200041875175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30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35000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债务人在合同借款期限内已累计逾期39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5年10月1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03611.7元、利息17355.85元、罚息9204.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俊萍(女,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7601130040)
保证人:新疆君豪皮革城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奇台路支行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1707020004071528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51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25000元整,贷款期限120个月。债务人在合同借款期限内已累计逾期9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5年10月1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5421.07元、利息2359.54元、罚息340.3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
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5日
遗失公告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托依堡勒迪镇英依干其村村委会遗失财务专用章,章号:6529240027253,现声明作废。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托依堡勒迪镇英依干其村村委会遗失公章,章号:6529240027252,现声明作废。
3.严莹遗失警官证,警号:018386,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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