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随拍再引争议 你的镜头可能正侵犯他人权利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4
A+ | a近段时间,某演员在个人社交账号自曝,在澳门扫街(拿着相机到街上抓拍)被路人警告删除照片,否则报警。有澳门网友在评论区表示,澳门有相关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所以大家不太习惯在路上被拍。
这一事件再次将街头摄影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肖像权这一话题重新置于大众讨论之中。
扫街摄影的边界
扫街摄影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此类摄影形式因其开放、自由和随性特点易引发纠纷。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案件。
2021年,陈女士在步行街散步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摄影师李某拍下,照片传到街拍爱好者微信群,后又被张某和某传媒公司“看中”,将其用作商业用途。
陈女士曾尝试联系发布照片的公众号,要求对方删除所有相关照片及链接,却始终未得到回应。无奈之下,她将李某、转发者张某、传媒公司诉至鼓楼区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三被告立即删除所有网络平台上剩余的侵权照片及相关链接,停止继续侵害;赔偿陈女士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购买侵权画册的费用、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向陈女士道歉。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很多人认为街拍是记录城市风貌,不算侵权,但从法律实践来看,看似习以为常的街拍行为,可能同时触碰多条权利红线。
除了本案涉及的肖像权、名誉权,若街拍内容涉及他人私人生活场景,还可能侵犯隐私权。
在众多因街拍引发的争议中,对隐私泄露和个人肖像权滥用的担心是核心焦点。
在智能设备大行其道的当下,几乎人人都是街头摄影师,参与者并不需要持有特定的专业资质或证书。有部分人可能只是为了追热点、赶风口,就拿起相机以艺术之名在大街小巷拍摄,但对他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保护没有意识或概念,缺乏对拍摄对象的边界感。
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多条条款涉及肖像权及隐私权保护。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志豪表示,街拍照片、视频中,如果画面能反映或体现被拍摄者特定的外部形象,首先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如果该照片、视频反映被拍摄者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比如拍摄他人的私密部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如果照片、视频贬损他人名誉,比如对照片、视频配以侮辱性或诽谤性点评,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还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廖志豪强调,民法典施行后,侵犯他人肖像权不再以“以营利为目的”为必要条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只要未取得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都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镜头前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尽管民法典明确对肖像权的保护,但在实际执行中,不少被拍摄对象难以追踪到未经许可发布自己照片的人,导致隐私保护效果有限。因此,发现难、取证难成为街拍被侵权者的最大痛点。
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嘉表示,当自身权益遭受街拍侵权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首先要及时固定证据,对侵权的照片、视频进行截图、录屏,详细记录发布者信息、发布时间及传播范围;随后可尝试联系侵权人,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若涉及网络平台发布且平台未及时处理,可向网信部门或平台投诉维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情况紧急时还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廖志豪特别提醒,在发现对方正在进行拍摄后,不宜强行将对方的拍摄设备夺走并删除照片、视频,否则可能会被恶意倒打一耙,陷入“有嘴说不清”境地。另外,如果设备里有拍摄者的隐私内容,在查看过程中,也会在维权同时侵权,所以采取监督拍摄者自行删除的方式处理更为稳妥。
防止街拍变偷拍
受访专家表示,规范街拍行为必须让拍摄者明确自身的责任和定位,强化其保护他人隐私和肖像权的法律意识,相关部门和平台则应加强监管,以防街拍变“偷拍”。
对于拍摄者而言,廖志豪建议,进行街拍时,如果以人物为主要画面,拍摄前应礼貌沟通,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被拍摄者同意出镜,只是同意拍摄者制作其肖像,如果拍摄者想后续对该肖像予以使用、公开,仍需征得出镜人同意。拍摄者可以对征询意见的过程进行录像,得到肯定答复后再进行拍摄;如果是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建议通过光圈、对焦、构图的处理,降低入画人物的可识别特征,以免不必要的纷争。
张洪嘉表示,减少不规范街拍行为,可明确公共空间拍摄的同意权边界,划定地铁、卫生间等私密场景及身体敏感部位为绝对禁止拍摄范围;强化社交、摄影类平台的审核与管控责任,建立街拍内容发布前的合规校验机制,开通侵权投诉快速通道,对多次发布侵权内容的账号采取限流、封号等处罚。
“搭建公益取证与维权支持平台,为被侵权人提供免费存证、线索追踪服务,降低维权成本,还可通过社区宣讲、短视频科普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拍摄者树立合规意识,让尊重他人肖像权、隐私权成为公共空间拍摄的基本共识,平衡创作自由与他人合法权益。”张洪嘉说。
据12月23日《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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